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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宅基起纷争 撞人致伤被判刑
发布时间:2012-05-29 08:32:12


     光明网讯(通讯员 郭文涛)   因为宅基发生争吵,一怒之下将他人撞倒致轻伤。5月29日河南省封丘法院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王玲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已近花甲之年的王玲于2011年10月28日11中午,在河南封丘县潘店乡位营村北地的水泥路上与赵某相遇。王玲与赵某因宅基问题结下过积怨。此次路遇双方又一次引起了争吵,随着双方的争吵越来越升级,情绪越发激动的王玲将赵某撞倒在地,致使赵某右小腿受伤。经河南省封丘县公安局法医鉴定,赵孟太右小腿之损伤属轻伤。

    法院审理后认为,王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作出以上判决。



责任编辑: 孟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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