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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狱友网络相约凌晨入室行窃同被抓
发布时间:2012-05-29 14:04:40


     光明网讯(通讯员 和贵平 宋晓葆)   不同省份的三名盗贼因盗窃罪在狱中相遇,遂成知己。出狱后,三人仍不思悔改,反而在QQ上相约,携带专业盗窃工具结伙来焦作市进行盗窃,不料伸手被抓,再次入监成为狱友。日前,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法院对一起结伙盗窃案进行了一审判决。

    家住云南省昭通市的王某、家住贵州省安顺市的张某和家住河南省焦作市的刘某(另案处理)因盗窃罪在云南省安宁监狱服刑时相遇,并成为狱中知己,他们三人在狱中商量等出狱后共同到焦作市进行结伙盗窃。2011年9月份,王某、张某、刘某三人都已刑满释放。出狱后的王某、张某无所事事,就和刘某三人通过QQ相约来焦作盗窃。于是,王某和张某就不远千里携带手套、插片、万能钥匙等专业盗窃工具来焦作与刘某会合,预谋结伙盗窃。本来三人商议到焦作后共同去偷油,因无钱买三轮车,三人就商议先入室盗窃筹到钱后,再买三轮车进行盗油。因刘某家住焦作且是个残疾人,腿脚不方便,三人就商议由刘某负责把风、销赃,王某、张某负责入室盗窃。2011年10月17日凌晨,被告人王某、张某伙同刘某预谋后,窜至焦作市武陟县一家属院单元楼被害人宋某家中,盗走现金3500元,一部手机(无法作价)。案发后,赃物被卖掉,赃款被挥霍。2011年11月13日凌晨,被告人王某伙同张某预谋后,携带螺丝刀、小刀等作案工具,窜至焦作市解放区某家属楼被害人肖某家中,盗走现金600元;2011年11月13日凌晨,被告人王某伙同张某预谋后,携带螺丝刀、小刀等作案工具,窜至焦作市解放区某家属楼被害人梁某家中,盗走现金1500元,两部手机(价值共计678元)。案发后,部分赃款、赃物退还给被害人。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总价值6278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王某、张某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依法均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王某、张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均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本案被盗赃款及部分赃物未追回,给被害人造成了实际经济损失,故对被告人王某、张某均应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王某、张某、刘某同时被公安机关抓获后,张某首先供述了公安机关当时并不掌握的盗窃被害人肖某的犯罪事实,系坦白,故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法院遂依法对被告人王某、张某作出如下判决:以犯盗窃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2000元;以犯盗窃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二年零十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T”字型套头工具、螺丝刀头、折叠刀、带照明功能的打火机、塑料片、头顶式手电等作案工具予以没收。



责任编辑: 许国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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