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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男子冒充超市员工诈骗他人钱财被判
发布时间:2012-05-30 10:33:18


     光明网讯(通讯员 张海瑞)   近日,重庆垫江法院依法审理了被告人彭A、彭B犯诈骗罪一案。

    2011年5月18日上午11时许,被告人彭A、彭B驾驶车牌为渝GB8652面包车在四川省邻水县柑子镇新街农贸市场附近,二人假冒是超市员工,将在重庆市朝天门批发市场购买的电池、洗发水、不锈钢盆、毛巾等多种生活用品谎称为其私自扣下的超市赠品,将每件商品以低价出售,在清点货物时以规格冒充数量、以少充多的方式,骗取被害人汪某人民币3100元。5月19日上午10时许、下午5时许、5月23日下午5时许、5月24日上午10时30分许、5月25日下午,被告人彭A、彭B又分别在重庆市忠县白石镇白石场广耕农机专卖店、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前锋镇大佛村2组、重庆市忠县双桂镇石宝村8组、重庆市垫江县普顺镇东湖村4组、重庆市万州区余家镇街上,用同样的方式分别骗取被害人聂某人民币2500元、邓某人民币2000元、伯某人民币2200元、朱某人民币2800元、华某人民币2700元。共计骗取他人钱财153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彭A、彭B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彭A、彭B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积极退缴赃款,认罪悔罪,可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处被告人彭A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被告人彭B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责任编辑: 许国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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