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丰城一男子在休闲中心持刀伤人获刑
发布时间:2012-05-30 15:09:31
光明网讯(通讯员 史少华)
2012年5月30日,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一审被告人熊文龙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三个月。
2011年2月8日晚上,江杨波(已判刑)发现袁钟承进入了丰城矿务局“永春休闲中心”,便携带刀二把,邀集熊文龙和徐志伟(在逃)窜到“永春休闲中心”寻找袁钟承。徐志伟打电话到罗蔓春(已判刑),要其叫几个人去。罗蔓春和杜洪刚、谈帅(均已判刑)等人骑摩托车赶到“永春休闲中心”,此时,袁钟承、熊思文正准备乘摩托车离开“永春休闲中心”。杜洪刚、谈帅发现袁钟承后便抓住袁钟承,杜洪刚大声叫喊,熊文龙和江杨波、徐志伟等人闻声赶到,共同对袁钟承进行殴打,之后逃离现场。经法医鉴定,袁钟承伤情为轻伤甲级。 2012年5月5日,熊文龙亲属主动赔偿了袁钟承经济损失1万元;袁钟承对熊文龙的行为表示谅解,并要求法院对熊文龙从轻处罚。 法院认为,被告人熊文龙伙同他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甲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归案后,熊文龙认罪态度较好,其亲属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得到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许国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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