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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国一村委会主任用假借条敲诈勒索
发布时间:2012-05-31 10:29:04


     光明网讯(通讯员 洪文林)   近日,安徽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一起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二审案件,依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02年至2008年4月,上诉人李某担任宁国市港口镇某村村委会主任。2007年1月6日,该村将村委会办公大楼的土建工程和附属设施工程承包给余某施工。2007年3月,李某以经营轮窑厂急需资金为由,提出向余某借款4万元,余某考虑到其承建的村委会办公大楼工程款结算等事宜还需李关照,遂筹措了4万元交给李某,二人未约定借款利息和还款期限,李某也未出具借条。

    一审法院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李某不服,提出上诉。

    宣城市中院审理认为,李某身为农村基层组织工作人员,在担任村委会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向他人索取钱财,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遂裁定予以维持。



责任编辑: 许国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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