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荒唐养母将未成年幼女下嫁残疾人被判强奸罪
发布时间:2012-05-31 14:42:16


     光明网讯(通讯员 张中兴)   近日,湖南省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极其荒唐的强奸案,年届六十五岁的熊某将自己不满十四周岁的女儿小韩嫁给同村的残疾人朱某,朱某按照农村风俗举行婚礼后与小韩发生性关系。一审法院以两人犯强奸罪判处朱某有期徒刑三年,熊某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两人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综合考虑两上诉人的犯罪情节、悔罪态度、人身危险性及对社区的影响,依法对两人宣告缓刑。

    法院查明,2008年下半年,小韩小学肄业后在桑植县某林场与养母熊某一起居住,期间与在村里开商店的上诉人朱某相识。2009年1月24日,上诉人朱某到上诉人熊某家,请求熊某将其养女韩某嫁给他,熊某表示同意。2009年3月22日,朱某与小韩按照农村风俗在朱家中举行了结婚仪式。举行婚礼当天及之后的三天,朱某与韩某发生多次性关系。2009年3月26日,林场干部得知情况后,赶到朱某家中做工作,两人便分开居住。朱某、熊某分别于2011年8月29日、8月31日向公安机关投案。

    法院认为,朱某与未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熊某将未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嫁与他人,两人的行为均构成强奸罪。本案属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朱某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熊某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是从犯,应当减轻处罚。朱某、熊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朱某与被害人按照农村风俗举行婚礼,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经劝解后及时停止犯罪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与使用暴力或其他方法实施强奸的犯罪有所区别,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两上诉人的犯罪行为主要系法律意识淡薄和贫困愚昧所致,且朱某系残疾人,熊某系年届六十五岁的老人,再犯罪的危险较小。经过社区矫正机构的社会调查,当地村委会及司法所均认为可以对两上诉人宣告缓刑,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根据两上诉人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再犯危险性及对社区的影响,遂依法宣告两上诉人缓刑。

    评点:如此“婚礼”在当地居然能“大行其道”,足可见在农村部分地区仍然固守“礼大于法”、“重男轻女”等封建落后思想。在为朱某、熊某愚昧无知唏嘘的同时,我们也应该看到此事对当事人各方尤其是对未成年少女身心造成的难以磨灭的创伤。这不得不引起我们对普法工作的反思:普法工作不能只停留于口头,而不付诸于实践。在付诸实践的同时,我们也不能只停留在电视、报纸和网络上,而应该在宣传方式和内容上照顾不同群体的差异。因为在边远贫困山区的农民可能没有电视、电脑,也看不懂报纸。而他们——我们更不能遗忘!口口相传的故事广播、喜闻乐见的图书画报、生动真实的案例报道,这些法治宣传的方式和内容可能更能为他们所接受,也更能取得实际的效果。



责任编辑: 许国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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