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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女中学生搭本村青年摩托回家遭轮奸
发布时间:2012-05-31 14:55:43


     光明网讯(通讯员 张行文 覃登高)   读书放学回家的中学生覃某,搭乘认识的本村青年驾驶的摩托车回家,在路上被带进一片桉树林里轮奸,近日,广西武宣法院作出判决,判决覃青、覃年、覃阳(均为化名)犯强奸罪,分别判处期徒刑十年、十年、三年。

    2008年6月10日,在武宣县某中学读书的覃某搭乘公共汽车回到武宣县思灵乡,12时许,正打算从乡里回家的的覃某恰巧看见认识的本村青年覃年、覃阳乘坐覃青驾驶的二轮摩托车回家,因为认识,覃某就应邀一起搭乘覃青驾驶的二轮摩托车回家。

    下午13时许,覃青驾驶的摩托车在驶至思灵乡止扎村与河龙村交界处时,慢慢驶入附近的一片桉树林里,覃某见情况不对即下车往回走,被覃青拉住,并将其按倒在地,在覃年、覃阳的协助下,覃青脱掉覃某某的裤子并强奸,随后到覃青、覃阳协助覃年强奸,看见覃某可怜,又是本村人,覃阳放弃了强奸覃某的想法。

    案发后,三人随即潜逃,武宣县公安局将三人列为网上在逃人员。2011年10月20日,覃青、覃阳到公安机关投案。2011年11月5日,覃年在被广东省江门市公安局江海分局强制戒毒期间供认其参与强奸覃某某的事实,遂被移交广西壮族自治区武宣县公安局审查。

    武宣法院经开庭审理认为,被告人覃青、覃年、覃阳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他们的行为确已触犯刑律,构成强奸罪。在共同犯罪过程中,有被告人覃青、覃年强奸覃某得逞,属于二人以上轮奸,因此论罪应当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被告人覃阳犯罪时未年满18周岁,是未成年人犯罪,予以减轻处罚。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被告人覃青、覃年积极参与实施奸淫行为,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按照其二人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覃阳协助覃青实施强奸,其行为起次要或辅助作用,是从犯,予以从轻处罚。武宣法院于近日作出如上判决。



责任编辑: 许国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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