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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雇工洗澡怎奈“献了身”
发布时间:2012-05-31 16:32:45
光明网讯 (通讯员 傅一波)
赣州一雇主租赁民房用于员工办公及居住,不料员工在其中洗浴时不幸一氧化碳中毒致死。谁之过?2012年5月29日,对这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了终审判决,判决由雇主承担雇工死亡损失的40%,房东承担30%。
原告肖天长夫妇之子肖某某原系被告李才雇请的在其建筑工程技术工作室从事工程造价工作的员工。被告李才租赁了被告李华英所有的位于赣州市章贡区红旗村木兰井某号的3楼和5楼两套住房用于办公及员工居住,其中,3楼住房用于办公,5楼住房用于员工居住使用,租金均由被告李智承担。被告李华英在被告李才的雇员入住后找人安装燃气热水器,热水器安装在卫生间内,煤气罐放在卫生间门口,没有安装通风设施。2011年1月28日中午,肖某某同事上厕所时发现其坐在卫生间的地上,口吐白沫,该同事即叫来其他同事并打电话给老板李才,被告李才赶到后,即开车将肖某某送往医院抢救。后肖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赣州市公安局章贡分局接受报案后委托江西济源司法鉴定中心对肖某某的死亡原因进行了鉴定,结论为肖某某符合一氧化碳中毒致死。后原被告因赔偿事宜产生纠纷,原告诉至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要求处理。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中,被告李华英作为房东,违反规定在浴室内安装燃气热水器,且未安装排气扇,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而被告李才作为肖某某的雇主,其为员工提供宿舍,应对员工宿舍依法负有安全保障义务,被告李才未尽管理义务,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原告之子肖某某系在上班期间在被告李才为其租住的住所卫生间内洗澡导致一氧化碳中毒致死,肖某某作为成年人,应当知道使用该款式热水器在不通风的情况下沐浴可能会导致中毒的后果,其本身存在过错,应自行承担部分责任,可减少被告的赔偿责任。故判决原告的损失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等共计469937.5元,由被告李才赔偿30%,被告李华英赔偿40%。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被告李华英不服,上诉至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但雇主李才为员工提供住宿,应该保障房屋设施无安全隐患。员工在其提供食宿的房屋卫生间内洗浴时一氧化碳中毒,雇主李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其过错比房东过错更大,应该多承担赔偿责任。故改判由上诉人李华英赔偿上诉人损失的30%计140981.25元,被上诉人李才赔偿40%计187975元,驳回被上诉人的其他诉讼请求。 责任编辑:
王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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