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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男子因身体碰撞引纠纷持刀伤人获刑
发布时间:2012-06-01 11:03:28


     光明网讯(通讯员 曾辉明)   丰城一男子因身体与他人碰撞发生纠纷,围打中持刀捅伤他人,在积极赔偿被害人后获缓刑。近日,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故意伤害案,一审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

    法院查明,2011年7月5日下午13时许,被告人刘某与熊某在本市孙渡一宾馆因身体碰撞发生摩擦,被告人刘某踢了熊某一下。随后熊某打电话叫来卫某、熊某某等人寻找被告人刘某。当日15时30分许,熊某等人在本市新城区一KTV门口遇到被告人刘某和杜某等人,熊某上前质问被告人刘某为何要踢他,双方再次发生争执,被告人刘某从附近拿来一把梭枪敲了一下熊某的背部,被一旁的左某夺下梭枪。后被告人刘某、杜某一方与熊某、卫某、熊某某一方围打在一起。打斗过程中,被告人刘某用随身携带的弹簧刀捅伤卫某的腹部,杜某用弹簧刀刺伤熊某某左大腿外侧上方。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卫某的伤势为重伤甲级,熊某某的伤势为轻微伤乙级,熊某的伤势为轻微伤丙级。2012年1月17日,被告人刘某亲属与被害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由被告人刘某一次性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33888元。被害人对被告人的行为表示谅解,建议法院对被告人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目无国法,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刘某自愿认罪且已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许国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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