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网讯(通讯员 夏丹林)
18年前,20岁出头的曾某伙同他人制造了一起客车上持铳抢劫案,之后一直在外潜逃,现今回到江西省鹰潭市公安局投案自首。日前,江西省贵溪市人民法院一审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曾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法院审理查明,1993年8月初的一天,被告人曾某和同案犯银某、宪某、田某、水某(四人均已判刑)一同商议去客车上搞点钱。同年8月6日上午,曾某等五人来到鹰潭市区,购买了两把菜刀和装菜刀的黄色书包。当日下午五人乘车至金溪县城。8月7日早晨6点左右,曾某等五人乘坐金溪至鹰潭的“江西35-00273”牌号客车返回鹰潭,当客车行至206国道龙虎山圩上村路段附近时,宪某从黄色书包中拿出短铳对车上的旅客进行威胁,强迫旅客将钱交出来,银某、田某、水某开始对旅客进行搜抢,曾某也起身叫身边的旅客把钱交出来,但未取得钱财。宪某从金溪县水电局干部周某处抢得人民币21000元钱后,强迫司机停车,五人下车后往路边山上逃窜,在附近一亭子里分赃,每人分得赃款4200元,余款由宪某所得。案发后,曾某一直潜逃。2011年9月30日,曾某来到鹰潭市公安局投案自首。2011年10月25日,曾某检举揭发吴某涉嫌盗窃一案,经公安机关查证属实。
法院认为,被告人曾某以非法占有他人钱财为目的,伙同他人在公共客车上持铳抢劫旅客21000余元,数额巨大,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鉴于被告人曾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且具有自首和一般立功情节,到案后积极缴纳罚金,故依法对其减轻处罚。因本案发生在1993年8月,应适用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法院遂依法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