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首页> 法院> 执行工作 【浏览字号: 打印预览】【打印 我要纠错
民间借贷有猫腻 盲目信任险成“冤大头”
发布时间:2012-06-01 15:48:13


     光明网讯 (通讯员 邹桃生 刘才泉)   有些民间借贷纠纷貌似简单,实则不然,往往内有猫腻。如法官在审理过程中不认真仔细审查,仅凭书面借条迳行判决,当事人难以信服,甚至引发信访事件。近日,江西省会昌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正是由于承办法官认真负责的审查,避免了陈某成为“冤大头”。

    今年3月,文某持陈某欠其借款3600元的欠条一张向会昌法院起诉,要求法院判令陈某及时归还其借款。在审理过程中,陈某大喊冤枉,声称他根本没借文某一分钱,该3600元钱系向陈越贤所借,借款后不久陈越贤找到陈某将欠条换写成欠文某欠条。此后在文某采取各种手段施圧催逼下,陈某用建材钢筋抵债清结了欠款。但当时文某说欠条不见了而未能将欠条收回,且文某承诺此事已了结。基于对人与人之间的起码信任,故陈某也没有要求文某写下该笔欠款已经清结的收条。现文某据此提起诉讼,陈某愤恨至极,认为他实在是太过分了,故请求法院查明事实,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

    面对此情,承办法官没有一判了之。为解开其中猫腻,依法追加陈越贤为第三人参与诉讼。同时对该案相关情况展开调查。经再次开庭,陈某反映的情况基本属实,但以物抵债已全部清结该欠款的说法文某却不认同,只承认抵偿了1200元,仍欠2400元未还。究竟抵债清偿了多少钱,陈某无证可举,法院想尽办法再也无法查证。承办法官多次召集三方进行调解,均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陈某欠文某的3600元欠条,实际债权人是陈越贤,庭审中已无争议,因此该笔债务应由陈某向陈越贤直接清偿。但文某仅承认以物抵债清偿了1200元,而陈某不能举证证明债务已全部抵清,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至于欠条转换给文某后向陈某催取的1200元,应在3600元总额中抵减。故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陈某直接向陈越贤归还欠款2400元。宣判后,陈某虽感无奈,但也只能接受。

    法官提示:经济来往务必采取书面形式,千万不能轻信口头承诺,盲目信任,否则一旦产生纠纷,就会“哑巴吃黄连”,有苦说不出,到时则悔之晚矣﹗



责任编辑: 王丹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章程 | 入会申请 | 广告报价 | 法律声明 | 投稿信箱
版权所有©2012 法律资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802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