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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帖侵犯“名誉权” 及时删除免担责
发布时间:2012-06-01 16:36:46
光明网讯 (通讯员 肖艳春)
网帖上的一句“风水大师当局长,既贪钱财又好色……”原告以侵犯其名誉权为由,一纸诉状将网站开办人以及网络传媒公司告上法院。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南市钦南区人民法院审结了此案,判决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查明:原告发现被告某传媒公司开办的“XX社区”钦州论坛于2011年7月26日14时28分发布了“林xx,不顾中央三令五申,不顾身份和影响,到处宣扬迷信‘风水’,既贪财又好色。以还债为借口,将属钦州港渔业(占地80亩,建好的两层市场1000多平方米)租用码头的原告串通,以拍卖底价2100万元的低价变卖国有资产从中渔利。该码头价值不少于5000万元,在评估码头价值时人为地编造虚假信息和情况,误导政府同意以底价变卖市场和码头……”等等。被告某传媒公司于2011年7月26日16时11分将该帖子删除。原告认为该帖子致使原告的名誉受到严重损害,困扰原告的生活,造成极大的精神创伤,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立即停止侵害原告的名誉权,并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及向原告赔礼道歉;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0000元以及承当本案的诉讼费用。 另查明,被告林某开办的“xx网络家园”与被告某传媒公司开办的“xx社区”两个网站之间没有隶属关系。 法院经审理认为,林某开办的“xx网络家园”与被告某传媒公司开办的“xx社区”没有存在任何关系,两被告不属于必要共同诉讼的参加人。因此,原告先起诉林某,后追加被告某传媒公司,将两被告列为共同被告,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案中两被告不是适格的共同被告。 两被告均经依法备案,并经有关部门审核同意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两被告的论坛作为上网用户均可自由发表信息,但是作为信息服务提供者的被告林某没有在其开办的“xx网络家园”网站上发表过任何侵害原告名誉的文章,被告林某对原告的名誉没有构成侵权。被告某传媒公司虽然于2011年7月26日14时28分把网名为“他是谁的谁“提供的“林xx,不顾中央三令五申,不顾身份和影响,到处宣扬迷信‘风水’既贪财又好色”帖子发布在其网站上,但是被告某传媒公司当天的16时11分将该帖子删除。 我国《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以及《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向上网用户提供良好的服务,并保证所提供的信息内容合法。任何人不得在电子公告服务系统中发布含有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信息,电子公告服务提供者发现其电子公告服务系统中出现明显属于上述信息内容的应当立即删除保存有关记录,并向国家机关报告。被告某传媒公司在上述帖子发布两小时后就及时删除该帖子,已经尽到法律法规规定的及时删除可能影响原告名誉帖子的义务,没有对原告的名誉造成影响。因此,被告某传媒公司对原告没有构成侵权,法院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责任编辑:
王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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