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首页> 案件> 民商 【浏览字号: 打印预览】【打印 我要纠错
施工挖坑留隐患 少年溺亡须担责
发布时间:2012-06-04 14:42:58


     光明网讯 (通讯员 谢志华)   临川区一名高中二年级学生暑假期间结伴外出游泳,在一新农村道路建设施工中形成的水坑中游泳时不幸溺水身亡,受害人父母悲痛之余,一纸诉状将道路建设施工方告上法庭。

    2012年6月4日,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因修路形成的深水坑致人死亡的生命权纠纷案件,一审判决由施工方江西永兴恒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赔偿受害人父母包括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0元在内的各项损失共计354806元的30%即106441.80元;同时与受害人相约结伴外出游泳的三名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也分别按受害人父母损失的5%作出赔偿,共计53220.90元,其余损失由受害人家属自行承担。

    原告尧国荣、黄桂花系夫妻关系,婚后生有一子,其子尧旺(化名)出生于1995年8月31日,生前系临川区十六中学高中二年级学生,不识水性。2011年8月6日下午,暑假放学在家的原告之子尧旺与其他三名玩伴相约外出游泳并乘坐出租摩的来到被告公司承建的该道路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一水坑附近。原告之子尧旺虽不会游泳,但见到同伴相继下水游泳,还是最后一个跳入水中,之后便再也没有浮出水面,虽经同伴奋力抢救无效而溺水身亡。事发后,受害人同伴并未将此事告知原告。为此,原告因儿子尧旺未回家便四处寻找并报警。经警方开展调查后,原告才最终得知其儿子死因真相。案件审理中,受害人尧旺的三名同伴被依法追加为本案被告。

    另查明,事发水坑系被告公司于2010年7月22日承建临川区章舍新村道路工程建设领导小组发包的道路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取土而形成的,地处该区上顿渡镇学府路东延伸段,且属于被告公司施工范围之内。同年12月份左右,因下一步计划施工地段上高压电线杆和建筑物未拆迁,在建设监理单位通知被告公司对道路工程禁止施工后,该工程全面停工。之后,被告公司未及时对施工现场进行清理。后因日久雨水集聚,被告公司施工造成的土坑形成深水坑,最深处达3米左右,坑内积水面积也扩大到约100多平方米。但被告公司仍然一直未对该道路工程施工范围内水坑采取任何的安全防护措施和设置安全警示标志。事发后,被告公司及时对水坑进行了回填处理,消除了安全隐患。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侵害公民生命健康权的,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本案系特定地点施工留下安生隐患造成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应适用过错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法律责任。

    受害人尧旺事发时尚未满16周岁,属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且不识水性,但其不顾自身安全下水游泳。而两原告作为法定监护人因疏于监护,致使受害人外出游泳,乃致事故发生,受害人及两原告均具有过错,应负主要责任,自行承担事故55%的责任。被告公司停止施工后应预见到该深水坑可能会给他人带来危险,但其疏于管理,没有对水坑周围设置警示标志或采取其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未尽到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受害人在水坑中溺水身亡,被告公司也具有明显过错,应承担30%的赔偿责任。受害人三名同伴明知受害人不会游泳,当与受害人一同去游泳时,未尽劝阻义务,亦应承担相应的事故责任,确定每人按5%负担。受害人的死亡给仅有独子的原告方精神上带来了极大痛苦和创伤,故对其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诉讼请求依法应予以支持。据此,作出如上判决。



责任编辑: 王丹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章程 | 入会申请 | 广告报价 | 法律声明 | 投稿信箱
版权所有©2012 法律资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802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