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网讯(通讯员 鲁强 聂金林)
转卖工艺品银元本无可厚非,但虚构是地下挖到使受害人误认为是真银元而收购,从而骗取他人财物。6月1日,江西省万年县人民法院一审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倪某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三万五千元;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黄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三万五千元。
2011年5月,二被告人发现卖假银元可以赚钱,于是二人到景德镇樊家井仿古村一工艺品商店内购买假银元,并商量本钱由被告人黄某出,获利两人平分。之后,由被告人倪某来到万年县陈营镇六O大道的被害人肖某的金银加工店出售工艺品银元即假银元,为使受害人肖某相信是真银元,由被告人倪某按着事先商量好的该银元是从万年县珠山桥方家村挖到的为幌子骗取受害人信任。获取受害人信任后,被告人倪某卖给受害人共计92块工艺品银元,骗得人民币26600余元。案发后,在被告人倪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后被告人黄某亦投案自首。且全额退赔赃款。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二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构成诈骗罪。但鉴于被告人倪某能坦白、被告人黄某能投案自首;且二被告人能主动退赃。据此,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