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首页> 法院> 法院快讯 【浏览字号: 打印预览】【打印 我要纠错
贵溪法院“亮剑”为辖区民营企业保驾护航
发布时间:2012-06-04 16:51:07


     光明网讯(通讯员 冯奔)   近年来,贵溪市人民法院为辖区内民营企业的发展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原告贵溪永辉铜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华叶铜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立、审、执、结即为该院为辖区民营企业提供司法服务的一个缩影。

    企业困难 从速审判

    贵溪永辉铜业有限公司作为贵溪市的一家民营企业,因金融危机的后续影响及融资环境的严峻,经营异常艰难,资金链随时可能断裂,而货款的及时回笼对其有着生死攸关的意义。

    原告贵溪永辉铜业有限公司系贵溪市一家从事铜棒、铜锭生产加工销售的民营企业,2011年8月18日,被告浙江省常山县的浙江华叶铜业有限公司向原告采购铜棒,并通过传真与原告签订了两份《供货合同》,约定由原告向被告供应有关规格型号的铜棒,货到凭发票付款。2011年8月21日被告又通过传真向原告发采购单,要求向原告采购相关型号的铜棒。原告分别于2011年8月23日、26日、27日按被告指定地点将铜棒发给被告,并按被告入库所计重量及合同约定的单价确定应付货款为2230263元。2011年8月29日原告按被告的要求将货款增值税发票邮寄给被告,但被告一直未付款,经多次派人上门催收,被告仅付款30万元,尚欠原告1930263元。

    该案立案后,因被告是外省企业,若在程序上稍有疏忽,便会授人以柄,所以更需谨慎细致对待,务必从大处着眼,细节着手,注重程序,确保案件在实体上、程序上经得起检验和推敲。主审法官多次深入原告企业了解情况,调查取证,并及时向被告发送法律文书,全面保障了被告的诉讼权利。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增加被告承担从应付货款起至一审判决时的利息损失请求。本案开庭时,被告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贵溪法院遂依法缺席判决,判决被告浙江华叶铜业有限公司十日内偿付原告货款及延付货款利息。宣判后,在上诉期限内,双方均未提起上诉。

    远赴异地 查询冻结

    判决书已生效,法院确定的履行期也已过,而迟迟不见被告的“动静”,当原告作为申请执行人向贵溪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时,执行法官在了解到原告企业经营所面临的难处后,遂立即着手处理,立案后当即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通知被执行人浙江华叶铜业有限公司在2012年1月20日前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并向被执行人发送“责令被执行人申报财产状况通知书”,通知被执行人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书面报告其一年以来的财产变动情况及当前财产状况,并重点阐明“被执行人拒绝报告或虚假报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或其他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被执行人在收到通知书后并未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也未向贵溪法院书面报告财产状况。

    而此时,申请执行人贵溪永辉铜业有限公司因货款未回笼,生产经营极度困难。素有“神行太保”之美称的贵溪法院执行法官官盱华立即奔赴浙江省常山县对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等展开查询,囿于现阶段的政策限制,只能撒网似地在常山县境内的银行系统挨个查询冻结。黄天不负有心人,经过前后两次奔赴常山县查询冻结,走遍了常山县所有的金融机构、查遍了常山地区的所有银行后,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山支行冻结了被执行人账户款项共计人民币230万元。由于被执行人有财产却拒绝履行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拒绝报告公司财产状况,严重损害了法律的权威,经主管院长批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决定对被执行人罚款20万元。因当前的法律规定人民法院赴异地划扣执行款,必须经省级法院执行部门批准,“神行太保”又行至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审批并获得同意。

    铁证如山 “太极”失效

    就在贵溪法院划扣了被执行人应履行的货款、延期利息和罚款后,被执行人开始玩起了“太极”,装起了糊涂,函至贵溪法院,讲未收到开庭传票、也未收到民事判决书,质疑本院违反法定程序,剥夺其参加诉讼及上诉的权利,并以向上级司法机关反映并向新闻媒体曝光来威胁主办法官。在主审法官将所发送的法律文书及判决书的送达回执复印件和回函说明一一交予被执行人时,被执行人在严谨的程序铁证面前理屈词穷、哑口无言,同意立即偿付申请人货款及延期利息,并恳请贵溪法院在罚款数额方面予以适当减少。

    该案的圆满审结,不仅保障了辖区民营企业的合法利益,维护了辖区内民营经济的发展秩序,而且倡导了民营企业要以诚信作为经营之本,彰显了法的指引价值。



责任编辑: 许国良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章程 | 入会申请 | 广告报价 | 法律声明 | 投稿信箱
版权所有©2013 法律资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802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