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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摘香椿被狗咬 自身也要担负责
发布时间:2012-06-05 09:19:51


     光明网讯 (通讯员 贺颖超)   李女士擅自爬到王先生家墙头摘香椿,却不慎掉到王先生家院中,被王先生家所养的狗咬伤。李女士诉至法院,日前,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李女士承担30%的责任。

    李女士称,2011年5月5日,李女士路过被告王先生院子时看见院内靠围墙边上有两颗香椿树,便爬到院墙上采摘香椿。不料从院内窜出一条狗,将李女士从墙上拖至院内并对其进行啃咬,致使李女士身体多处受伤。

    李女士认为王先生违反规定饲养动物,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其损害,起诉要求王先生支付医疗费、交通费等共计1万元。

    庭审中,王先生辩称,院门是关着的,李女士受伤因自身存在过错。王先生表示怀疑李女士是来偷院内建筑材料的。

    昌平区法院经审理认为,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本案中,王先生所饲养的犬将李女士咬伤,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鉴于李女士未经王先生同意擅自爬到王先生院落墙头,并不慎跌入王先生院落,后被王先生所饲养的犬咬伤,其本身存在重大过失,符合法律规定的减轻侵权人责任的情形。结合事实和相关法律规定,法院酌情认定王先生承担70%的侵权责任,赔偿李女士医疗费、交通费等共计1900余元。



责任编辑: 王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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