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网讯(通讯员 申玉龙)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1年9月28日16时许,被告人毕然到根河市敖鲁古雅路英北三巷45号居民王瑞华家,破窗入室实施盗窃,窃得人民币7 500元,黄金项链一条。
案发后被告人毕然交代同种罪为:2011年4月6日,在根河市常明商店盗窃人民币700元及呼伦贝尔牌香烟五条。2011年4月的一天,在根河市聚新商店盗窃人民币140元。2011年5月28日,在根河市李爱荣家盗窃人民币55 000元、黄金手镯一支、苏牌香烟一条、玉溪牌香烟三条、呼伦贝尔牌香烟十条。2011年9月28日16时许,进入根河市敖鲁古雅路英北三巷46号居民刘秀英家实施盗窃,未窃得物品。2011年9月21日,在根河市居民杨桂荣家盗窃马尾松球果十斤、手表两块、奥运纪念牌一块、玉项链一条、人民币30元。综上,被告人毕然盗窃现金63 370元、盗窃物品经根河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价值为23 966元,总计人民币87 336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毕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毕然案发后能坦白自己的其他同种罪行,在庭审中能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