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勿案小而不为
作者:刘相芬 发布时间:2012-06-06 10:19:49
“人之情,不蹶于山,而蹶于垤”。垤者,犹如蚁穴洞口之土堆也。山与垤 ,山大而垤小。人们为什么会不曾蹶于大山前却常摔倒在小土堆旁?视而不见在缘故。
法院办案有难易之分、轻重之别,在此意义上划分大案小案,本无可厚非。但是,如果因案件小就轻视,就不依法处断,则无异于“人之情,不蹶于山,而蹶于垤”。 何谓案小?无非指相对于那些大案要案疑难案而言,社会影响及复杂程度为轻为小为不及的案件罢了。在不少人的眼里,诸如简单的民事案件、争议不大的经济纠纷案件、刑事自诉案件,甚至包括某些公诉人依法可以不出庭的刑事案件,他们是不屑一顾的,自以为拿过来就会办,什么时候都能办,怎么办都没大错。殊不知,就在这些被称之为“咋办咋有理,咋办咋算数”的“小案”中,法理不通成错案的有之;假公济私成人情案的有之;亲疏分明成关系案的有之;唯利是图成金钱案的有之;人云亦云成糊涂官判糊涂案的有之;……凡此种种,不一而足。 有人说小案无大为,不然。首先,案有大小而理无轻重。世上有所谓“万事一理”之说,当然也包括办案的道理。某些看似无几的小案,如能认真地以法律惊讶去衡量一番,你一定会发现,就法律关系而言,其实并无大案要案与小案简 之分。其次,不为小案者无以为大案。大案原由一个个小的环节、一件件不起眼的小事情、一段段看似寻常的小矛盾形成和发展起来,哪有与生俱来的大案?明察大案者,必定是整理归纳运用小环节、小事情、小矛盾以说明整理的行家里手。 从事审判工作的第一个法官,任何时候都要“不以案小而不为,更以大案要案而为之”。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责任编辑:
孟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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