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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男子因为5元车费捅伤“摩的”哥
发布时间:2012-06-07 10:27:31
光明网讯(通讯员 刘艳) 一男子打“摩的”回家,到家后因为车费问题与“摩的”司机起争执。双方扭打,后该男子从身上掏出水果刀将司机捅伤,伤情鉴定为轻伤甲级。近日,该男子被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2010年6月27日23时许,被告人王某来到吉安市青原区河东街道学苑路旁一蛋糕店门口,见“摩的”司机被害人林某在路边,遂与被害人林某商量,要被害人林某骑摩托车送其回家,价钱为5元。被害人林某未回答,但让被告人王某上了车。当车行至青原区河东街道庄塘村口后,被告人王某下车,双方因车费发生争执,被告人王某先打了被害人林某一拳,后双方扭打在一起。被告人王某见打不赢,便从身上掏出1把水果刀朝被害人林某身上乱捅,被害人林某被捅后倒在地上,连喊“救命”。此时,现场附近的住户秦某闻声开门出来,被告人王某见有人出来,便骑上被害人林某的摩托车逃离现场。被告人王某在骑车逃至遂川县雩田镇后,将摩托车丢弃。经法医鉴定,被害人某的伤情为轻伤甲级。 另查明,被告人王某于2010年7月11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其亲属于2010年7月26日与被害人林某自愿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并赔偿给了被害人林某医药费等费用共计60000元。被告人王某的行为得到了被害人林某的谅解。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因车费与被害人林某发生争执,产生伤害被害人林某的故意,并用水果刀将被害人林某捅伤。经法医鉴定,被害人林某的伤情为轻伤甲级。被告人王某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但是鉴于被告人王某在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具有自首情节;且与被害人林某达成了民事赔偿调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其行为得到了被害人林某的谅解,对被告人王某予以从轻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许国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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