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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城法院四措施规范合议庭评议笔录
发布时间:2012-06-07 10:27:06


     光明网讯(通讯员 王洪亮 樊高峰)   为有效解决“案件合议庭评议笔录制作”方面存在的问题,提高案件质量,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提出四项举措加以规范。

  一是规范合议庭评议模式。严格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合议庭工作的若干规定》及解释,在庭审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进行评议,评议时先由承办法官对认定案件事实、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以及适用法律等发表意见,审判长最后发表意见;审判长作为承办法官的,由审判长最后发表意见。对案件的裁判结果进行评议时,由审判长最后发表意见。审判长应当根据评议情况总结合议庭评议的结论性意见。

  二是规范评议笔录内容。以言辞为基础,准确、真实、全面的记录合议庭成员的意见表述,要求评议笔录除写清裁判理由和结论外,必须清晰反映当事人请求与理由、庭审过程中存在的各类问题、合议庭成员的不同观点、裁判思路及案件交办情况等内容,力求案情全覆盖,言简意赅。

  三是规范合议庭评议的范围。对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不论是判决结案还是以调解书、裁定书和决定书的形式结案,必须制作合议庭评议笔录,否则该案将作为差错案件处理,追究责任。

  四是建立监督长效机制。明确笔录制作的审核责任,承办法官应对书记员就评议笔录的制作予以指导、把关,帮助归纳整理较为复杂的阐述;注意议后审核,做到补漏拾遗。同时,定期对笔录制作进行合议庭自查与审判监督庭抽查,建立合议庭评议的内外监督机制。



责任编辑: 周翔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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