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网讯(通讯员 黄朝实)
6月6日,广西壮族自治区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对一起隐瞒已婚事实诈骗案作出了一审宣判,判处被告人王明德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责今被告人王明德赔偿被害人陆兰兰经济损失人民币65659.78元。
2010年4月,被害人陆兰兰在网络上通过腾讯QQ软件,在网上聊天时认识被告人王明德。在聊天中,被告人王明德虚构其名叫“欧阳骏骅”,是云南省西双版那勐海县人,现在百色市那坡县搞工程,想在隆林县找对象,并隐瞒已结婚的事实骗称愿与被害人陆兰兰结婚等虚构的事实,取得被害人的信任。2010年5月至2011年1月间,被告人王明德以工程没有结账、欠工人工资、工程上税等虚构的理由向被害人陆兰兰要钱,被害人陆兰兰信以为真,多次通过银行汇款,分别汇到户名为“王明德”的邮政银行账号分别为:622188626100429xxxx、622188626100374xxxx的储蓄卡,以及中国农业银行帐号为62284828310491xxxx的储蓄卡,汇款金额共计人民币65659.78元。被告人将上述款项占为已有,并用以生活开支、经营生意等。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明德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成立。被告人王明德能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遂依法作出上述一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