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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男子持刀抢劫数次捅伤他人遭判
发布时间:2012-06-07 15:29:28


     光明网讯(通讯员 余金溪 易炎峰)   6月6日,江西省德安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胡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3000元,剥夺政治权利二年。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胡某从2010年上半年到2011年10月期间,盗窃10余次,所得赃款及赃物折款共计人民币24600余元。案发后追回赃物折款人民币11190元。

    另查明,2011年9月5日晚23时许,被告人胡某再次翻窗进入德安县蒲亭镇“金地国际”商住楼工地食堂行窃,被住在屋内的经营业主郑某发现后将其抓住。胡某为摆脱抓捕,用其随身携带的不锈钢尖刀刺伤郑某左侧胸部后逃离现场。郑某被送医院救治,诊断为左胸刀刺伤、左第7肋骨骨折、左胸部挫伤、左侧隔肌挫裂伤、腹腔积气。经德安县振辉法医学司法鉴定所鉴定其损伤程度为轻伤甲级。案发后胡某家属赔偿了郑某经济损失一万元。

    被告人胡某从“金地国际”工地逃离后,便想到其以前租住屋的邻里处抢点钱用。遂携刀于凌晨1时许窜至德安县城桂林大道99-17号住宅,从三楼阳台翻窗进入受害人覃某租住的房间。见只有一女青年在睡觉,便用手将其推醒,覃某惊叫一声,胡某用刀架在覃某颈脖上说“不要说话”、“钱在哪里?”覃某指着衣架上的挎包说“在包里”。胡某将包内的人民币160余元钱搜取后,又将覃某的一部诺基亚(NOKIA)x3-02型手机(价值人民币720元)拿走。案发后手机被追回发还覃某。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胡某采取深夜翻墙入室的方式,多次秘密窃取他人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胡某深夜潜入他人住宅,以刀架颈脖之胁迫手段劫取他人钱财,属入户抢劫;其在实施盗窃行为被抓时,为抗拒抓捕而用刀刺伤他人致轻伤甲级的后果,属转化性抢劫;其行为又构成抢劫罪。因被告人胡某犯有盗窃罪和抢劫罪,依法应予两罪并罚。被告人胡某在抢劫犯罪中造成他人轻伤甲级的损伤后果,本应从重处罚,但鉴于其亲属在案发后能赔偿受害人的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胡某多次入户盗窃,本应从重处罚,但鉴于其是因抢劫犯罪归案后主动交待未被司法机关掌握的盗窃罪行,属余罪自首(辩护人就此为被告人胡某所作的辩护,符合案情事实,应予采纳),应予从轻处罚。为了维护社会治安,保护公民的人身和财产权利不受侵犯,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许国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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