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网讯(通讯员 郭健)
因同班同学不愿将手机出借,一名中学生恼怒之下将同学砸死后将手机抢走。近日,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起未成年人犯罪一案进行了一审宣判,以抢劫罪一审判处被告人古宇(化名)无期徒刑。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古宇与被害人钟某系南康市某中学初三级同班同学。2011年10月22日,古宇邀请钟某到他家里玩。下午吃完中饭后二人在附近的庙里玩时,古宇见到钟某在玩手机,便问钟某能否借那部手机给他玩几天,但遭到钟某的拒绝,古宇萌生杀死钟某抢劫手机的念头。于是,古宇骗钟某至荒芜的“田螺坑”,古宇趁钟某玩手机时,拿到一块石头举起向钟某头部后脑用力砸了一下,当场将钟某砸晕,为了防止钟某把事情传出去,他紧接着又拿起该块石头用力向钟某头部后脑连续砸了两次,致钟某死亡,古宇当场抢走钟某的手机和身上面值一百元的人民币两张逃回家。第二天早上,古宇携带一条旧围裙返回到田坎下的水沟边,用围裙将钟某的脸蒙住,将尸体拖至旁边的一条山沟里。经法医学鉴定,被害人钟某系被人用钝器(石块)暴力多次打击头部致严重颅脑损伤死亡。2011年11月2日,古宇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法院认为,被告人古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手段当场劫取他人财物,并致一人死亡,其行为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古宇犯罪手段残忍,后果极其严重,依法应予严惩。古宇犯罪时年满十六周岁但未满十八周岁,依法应当予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