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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因生意纠纷踹人三脚致人轻伤获刑
发布时间:2012-06-11 10:39:56


     光明网讯(通讯员 廖华英)   丰城一男子因生意纠纷与人发生争执,并朝被害人脚上踢了三下致人轻伤乙级,在积极赔偿后获法院轻判。近日,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故意伤害案,一审判处被告人黄某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

    法院查明,2011年12月17日13时许,被告人黄某因生意纠纷来到被害人黄某某家门口,两人互骂后发生打斗,在打斗过程中,黄某朝黄某某脚上踢了三下,将黄某某踢致轻伤乙级。案发后,被告人黄某赔偿了被害人黄某某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1.5万元,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法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乙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案发后,被告人积极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且庭审中被告人的认罪态度较好,法院遂酌情从轻作出了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许国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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