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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男子合谋盗窃园区企业电脑获刑
发布时间:2012-06-11 14:32:35


     光明网讯(通讯员 高胜敏)   四男子深夜潜入工业园区,用绳索当做“升降梯”,从某公司二楼盗得电脑五台,最终落入法网分别被判刑。近日,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了一起共同盗窃案。

    2011年5月17日晚23时许,在周某平(另案处理)的提议下,被告人周某崔、周某珊、周某州与周某平四人携带5个饲料麻布袋和1根绳子,分乘两辆摩托车至宜春市某能源有限公司准备盗窃电脑。来到该公司的2号生产车间右侧后,周某珊将一个防盗窗的一根铝合金管扳断,与被告人周某州进入车间内。随后二人在二楼办公室找到5台组装电脑,由被告人周某珊负责拆卸电脑,被告人周某州将电脑分别装进事先准备好的麻布袋中,用绳子将袋子捆绑后通过二楼厕所的窗户放至一楼,由在一楼望风的周某崔与周某平接应。次日凌晨2时许,四人将5台电脑运回藏匿在周某珊家的猪场。事后,周某崔、周某州与周某平各分得1台电脑,周某珊分得2台电脑。经价格鉴定,5台被盗电脑价值人民币9947元。后周某崔向侦查机关投案自首,案发后,被告人家属退回所有赃物并返还给失主。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周某珊、周某州、周某崔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属共同犯罪。周某崔在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投案自首,周某珊、周某州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三人依法可从轻处罚。案发后,三被告人全部退赃,未给失主造成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依法判决如下:被告人周某珊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四个月,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被告人周某州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四个月,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被告人周某崔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七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责任编辑: 许国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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