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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90后”五个月盗窃17起遭判
发布时间:2012-06-11 14:34:29


     光明网讯(通讯员 黄亚龙 鹿参)   青春年少,却不思进取,妄想不劳而获,怎奈等待他们的将是深院高墙,铁窗岁月。

    两个“90后”被告人洪某、兰某(系未成年人)在2011年6月至10月间,疯狂盗窃17起,涉案金额达30149元,另有部分财物因鉴定依据不足未作价。日前,江西省共青城市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洪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一万元;被告人兰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

    2011年6月作案2起,盗得18K镀金戒指二枚、步步高手机一部及现金800元,后将戒指卖掉得款200元。

    2011年7月作案4起,盗得银手镯五个、银长命锁一个、银项链一根、黄金手链一根、玉佩一枚、碎黄金若干、微星笔记本电脑一台及现金100元,销赃得款2700元。

    2011年8月作案7起,盗得软中华香烟三条零一包、硬中华香烟一条零一包、盛世典藏金圣香烟一条、南京香烟一条、芙蓉王香烟一条、银项链一根、黄金手镯一个及现金4000余元,后将黄金手镯卖掉得款9000元。

    2011年9月作案2起,盗得索尼笔记本电脑和宏基笔记本电脑各一台。

    2011年10月作案2起,盗得索尼数码相机一台(其中一起未盗得财物)。

    共青城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洪某、兰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盗窃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在共同犯罪中,二被告作用相当,故不分主从,但被告人兰某系未成年人,应从轻或减轻处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许国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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