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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年男子拾获枪支不上缴私藏家中获刑
发布时间:2012-06-12 16:03:51


     光明网讯(通讯员 黄庆华)   家住广西灵山县新圩镇的青年张东梁拾得枪支后,不上缴给公安机关,而是将枪支藏于家中,所幸其母亲在打扫房间时发现并报案。2012年6月11日,灵山法院一审对张东梁非法持有枪支判处拘役4个月。宣判后,张东梁说:“以前不明白,藏枪也是犯法的,以后,我不会再犯了”。

    2012年3月的一天晚上,“90后” 青年张东梁在驾车经过灵山县灵城镇宝石大道与新圩镇沙路村委会公路交界处时,拾得一支黑色手枪、三发黄色的子弹及五发猎枪子弹。随后张东梁将这些东西用一个白色布袋装好存放在其家中二楼的角台柜内。同月11日,张东梁的母亲李某在打扫房间时,发现了上述物品,遂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立案后,当日将张东梁抓获并扣押了上述物品。经钦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从张东梁家中扣押的手枪为以火药为动力发射的加拿大产勃朗宁9毫米自动手枪,具有致伤力;三发黄色的子弹是境外产9毫米手枪弹;五发猎枪子弹其中的二发是“雄师牌”、三发是“嘉陵牌”。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张东梁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一支以火药为动力发射的枪支,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张东梁自归案后直至庭审过程中均能如实供述其主要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考虑本案是张东梁的母亲举报且未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非法持有枪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八条第二款规定,不符合配置、配备枪支的人员,擅自持有以火药为动力发射的非军用枪支一支即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



责任编辑: 许国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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