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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益多元时代下的乡土司法理念
——基于马锡五精髓谈“上饶模式”的法理价值 作者:吴社保 彭跃进 发布时间:2012-06-12 16:42:56
【论文摘要】
人民法院是坚持法律性和人民性相统一的载体。法律性要求人民法院在司法审判活动中依法办案,坚持法律的公平正义性;而人民性就要求人民法院在司法审判活动中,主动加强与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切实维护好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江西省上饶县人民法院根据乡土社会的现实情况,按照“回应型法”的法制变革方向,在司法实践中探索出了人民法庭工作方式“三大转型”的能动司法工作模式(以下简称“上饶模式”):一是强化社会矛盾化解,努力实现办案主体“单一性”向“多元联动解纷”的转型;二是注重社会责任担当,努力实现办案方式“坐堂式”向“主动参与综治”的转型;三是推进亲民形象塑造,努力实现办案时空“作息制”向“全时空制服务”的转型。目的在于主动回应人民群众对司法公平正义的需求。 “上饶模式”是基于化解矛盾、解决纠纷的现实需要而重新找回失落的群众路线,并以此为理论基础对马锡武审判方式的一种创新型运用。应当说,这种模式在某种程度上突破了相关法律规则的限制,如法官的角色定位及主动调查问题、参审员参与审判的正当性、合法性问题等。笔者在研究该模式的相关材料后认为,该模式是以职业化与大众化有机结合为路径采取的改革和创新,有效增强了司法的社会认同感,具有可供参照的样本意义。 【引言】 无论从宏观层面的涉诉信访浪潮还是从具体个案引发民意沸腾的角度看,当下中国的司法,早已不是一种单向意志性、可以靠压服而发挥作用的“统治机器”。诉讼一经展开,能动司法便将在两个场域被检验:一是法院与案件当事人之间进行交流形成的内场域,二是司法与社会大众相互作用产生的外场域。对内我们追求定纷止争、胜败皆服,对外我们期待发挥正确的司法引导功能,这都需要人民群众对法院审判工作的高度认同。因此,在中国司法不断变革和成熟的进程中,需要在司法精英化与大众化,威权与民主的矛盾张力中追求司法公信力,以期取得司法为民和人民认同的双向统一,不断提升社会公众对法院工作的满意度。 人民法庭作为人民法院化解社会矛盾的“桥头堡”,有着贴近群众的地缘优势,贴近基层的组织优势,贴近矛盾的前端优势。以能动司法来推动人民法庭三大优势的充分发挥,才能实现人民内部矛盾症结的最先抓住、化解矛盾合力的最快形成、矛盾纠纷升级扩散的最早防止。2010年以来,上饶法院在尊重司法客观规律的基础上,根据“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的要求,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最大限度发挥司法在保护正当权益、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中的功能,在司法实践中探索出“上饶模式”,这是上饶法院将自身职能同新时期工作任务结合起来、将自身特点与时代大局特征联系起来、将历史地位同现实地位要求配套起来能动司法的成功典范。其目的就是要做到“审判工作与多元解纷机制对接,综治维稳与司法协理网络工作互动,司法便民与广大人民群众连心”,努力营造出“巡回审判进村落、多元调解到农家、普法教育在基层、综合治理遍乡村”的生动局面。本文基于马锡五审判方式精髓,以能动司法理念为视角,并结合“上饶模式”的具体实践,阐释“上饶模式”的法理价值,以推动“上饶模式”不断向纵深发展。 经典回顾:马锡五式审判之精髓——司法群众路线 抗日战争时期,马锡五时任陕甘宁边区拢东专属专员,并且兼任边区高等法院拢东分庭的庭长(后来任边区高等法院院长)。一次,马锡五到华池县检查工作的时候,突然遇见一个女青年拦路告状。马锡五受理此案后,首先在区乡干部和群众中进行细致的调查,并且听取了各方面的意见和要求。原来,这个女青年叫封芝琴(小名胖儿)。自幼由父母包办与张金才之子张柏订婚,到1942年胖儿长大成人,经人介绍曾与张柏见过面,双方都愿意结为姻缘。但她的父亲封彦贵为了从女儿身上多捞“彩礼”便与张家退了亲,准备将胖儿卖给庆阳的财主朱寿昌。张家知道后,纠集了亲友二十多人,深夜从封家将胖儿抢回与张柏成婚。封彦贵告到司法处,司法人员未经周密调查,以“抢亲罪”判处张柏与胖儿婚姻无效,张金才被判刑六个月,草草结了案。张家不服,胖儿也不服,便拦路告了状。马锡五掌握了基本案情后,又了解了胖儿的态度,胖儿表示“死也要与张柏结婚”。马锡五又广泛听取了群众意见后,召开群众性公开审判大会,作出如下判决:一、张柏与胖儿的婚姻,根据婚姻自主的原则,准予有效。二、张金才深夜聚众抢亲有碍社会治安,判处短期徒刑;对其他附和者给予严厉批评。三、封彦贵以女儿为财物,反复出售,违犯婚姻法令,判处劳役,以示警诫。 这样的判决,合情合理,非常恰当,群众听后十分称赞,热烈拥护,胜诉者胖儿和张柏更是皆大欢喜。双方当事人也无不表示服判,后来边区文艺工作者以此事为素材,编写了鼓词《刘巧儿团圆》和剧本《刘巧儿告状》,以后又改编成评剧《刘巧儿》。 在上述案件中,马锡五作为高等法院的审判员,他将群众路线的工作方法运用到审判中去,积极利用能动司法,发挥主观能动性,创造了民主司法的审判方式,从该案中我们不难看出马锡五式审判有以下几个特点: 1、贯彻群众路线,深入乡村、走进群众中调查案情,实行司法干部与人民群众共同断案。马锡五说:“办案要走群众路线……司法工作者,必须面向群众,随时征询群众的意见,倾听群众的呼声,设身处地地体会群众的感情与要求。”不仅调查案情需要依靠群众,最后解决纠纷,也要依靠群众。马锡五在弄清案情之后,将是非曲直摆在群众面前,动员当地干部和群众,一起向当事人说理说法。能调解的交群众调解结案;需要判决的,也在群众中进行酝酿,多数人在认识上取得一致后,再行宣判。 2、以方便群众、简便利民为主,不拘于形势。抗战时期,人民司法机关的诉讼手续实行简便原则,以便利人民、有利生产。马锡五在审判实践中,进一步发扬了这些优良传统。他在下乡巡回审判时,随时受理新的上诉案件。他办案不拘形式,不管早晨晚上,地头河边,随时随地受理案件,了解案情。 3、能动司法,实行审判与调解相结合,注重调解。马锡五断案,不是简单地一判了事,而是根据不同的对象,有的放矢地进行深入细致的思想工作。针对当事人的特点和心理状态,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方法,着重扭转当事人的对立情绪,晓以法、理人情,讲明利害关系,使当事人心悦诚服,又可取得周围群众的认可和拥护。 通过归纳马锡五式审判的特点,我们很容易得知其精髓就是能动司法,利用能动司法,发挥法官的主观能动性,联系群众,走群众路线;在审判形势上不拘一格,积极开展巡回开庭,田间开庭,最终把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 理念契合——能动司法与人民法庭工作 能动司法一方面是顺应人民群众对司法的需求而得以产生,另一方面是司法改革的必然趋势。有人认为,能动司法是指法官在司法过程中秉承一定的法律价值,遵循一定的规则,并充分运用司法经验,创造性地适用法律,从而理性地对案件的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作出判断。[1]能动司法是一种新的司法形式,提出司法的主动性,追求另外一种形式的司法服务。人民法庭设立的初衷就是为了更好为基层民众提供便利的诉讼途径,如果不实现能动司法将会很难保持原有的基层司法功能。人民法庭如果不及时调整工作方式,发挥主观能动性,实行能动司法,就不能适应现实的需要。可见,人民法庭实行能动司法有其必然性。 人民法庭扎根基层,司法工作直面人民群众利益诉求。当前,人民法庭是法院行使司法权,解决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的第一线,处于化解各种民间纠纷的前沿。人民法庭一般位于比较偏远的乡镇,是基层人民法院的派出机构和组成部分,是离人民群众最近的人民司法。 人民法庭的设立的主要目的有以下几点: 1、便民诉讼。人民法庭扎根基层,设置地点一般是在选择在经济比较发达、交通方便、人口集中的乡、镇所在地,这是选址上的便民。此外,在人民法庭受理案件中还享有一定的权限,比如立案、收费等方面的权利,当事人不会因复杂的程序而耽误合法利益的司法救济。 2、节约司法资源。人民法庭一般情况下是因为乡镇离基层法院较远而得以设立,把法庭设立在人民群众的家门口,这样除了能便民利民,降低群众诉讼成本,更是从大局上考虑,节约司法资源。我国倡导经济诉讼,即以最小的司法成本实现最大的司法效果,人民法庭的设置应和了这一司法理念。 3、提高司法效率。“距离”除了浪费司法资源,更会阻碍司法效率的提高。人民法庭缩短了法庭与当事人的距离,在诉讼程序运行中也大大缩短了时间周期。许多程序也因距离的接近而加快完成的步伐,如送达文书。以上三个目的紧紧围绕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是能动司法的具体体现。也正是因为人民法庭是扎根基层,与人民群众“零距离”的接触,人民法庭更应通过各方面的建设,特别是强化能动司法来满足人民群众的司法诉求。 能动司法在人民法庭工作的体现。现代意义上的司法能动,不仅包括司法机关在处理具体争议时,除了考虑法律法规以外,不要考虑具体案件事实、法律原则、案件的社会影响、道德伦理、政策等因素,在平衡的基础上作出最终的决定,还包括法官高超的法律适用技术和诉讼内外的帮助和服务。[2]能动司法是被动司法的相对概念,所谓的被动司法是指,司法权自启动开始的整个运动过程中只能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包括申请行为和申请内容进行裁判,而不能主动启动司法程序或擅自变更当事人的诉请内容。[3]司法的被动性是诉讼程序启动的被动,能动司法则是一种法官诉讼中适用法律与诉外对当事人的一种帮助与服务。能动司法与司法的被动性是司法公正的得以实现的必不可少的两个方面。人民法庭作为一线的司法审判,在能动司法的体现方式上呈现出独有的特色。在处理基层纠纷中,人民法庭的司法工作人员都比较了解当地的习俗,更能根据具体纠纷情形而选择恰当的解决方式。不管是诉讼个案中对法律的适用,还是在诉前诉后的服务,都是能动司法在人民法庭工作中的体现,是人民法庭工作与能动司法的高度契合。 吸收借鉴——实现基层司法大众化 近年来,马锡五审判方式成了司法界的热门话题。许多法院尤其是基层法院也正在积极推进马锡五审判方式,江西省上饶法院更是马锡五审判方式的积极实践者。那么,马锡五审判方式在当代中国民事诉讼模式中是否还有存在的价值,关键要看现在是否有适合其存在的现实土壤,当今的中国社会是否仍然存在对马锡五审判方式的需求。 中国社会发展不平衡,沿海地区与内陆地区之间、发达地区与欠发达地区之间以及城市与乡村之间,经济发展水平差距极大,因此带来的文化水平的差距、法制意识的差距亦极大。在一般意义上说,中国社会大致呈现出以下两大特征: 第一是乡土社会特征。从广泛的基层看,中国社会是乡土性的。从地理环境因素上分析,中国是一个幅员辽阔、人口众多的发展中国家,东西部地区发展水平差异巨大,人口分布极不平衡,在中西部的许多农村、偏远山区,由于交通不发达,群众出行极为不便。虽然近年来我国的经济建设取得了巨大的成就,但毋庸讳言,许多地区的人民群众文化水平仍然不高,法律素养也远未达到理想状态。尤其是经济欠发达农村地区,群众的诉讼能力不高、法制观念淡薄。而现代诉讼方式所具有的专业化、技术化、复杂化的特点,使普通民众尤其是文化水平不高的农村、边远地区群众疏远司法。 第二是情理社会特征。情理之于中国人,不仅是一种行为模式,而且常常是一种衡量正义的标尺。社会正义观直接影响着人们对司法审判的评价,而审判的合法性,取决于当事人和社会一般人的承认。从这个意义上说,审判之公正,其实就是“公众认为正确”之意。情理正义感中的“正义”并非西方社会以个人主义为前提的,依靠法律维系和制度安排,谋求公平、稳定的社会合作系统的价值和制度,而是一种个人的道义尺度,系私人交往间对自己和他人提出的道德要求。当人们以情感正义观诉诸公力救济时,虽然在表象上他们是向司法机关寻求对法定权利的保护,但在实质上,其所追求的不是类似案件得到类似处理,而是裁判者个人对自己的同情和对他的个案的特别处理。 这两大特征决定了马锡五审判方式仍然具有存在的价值,特别是对于那些长期生活在偏远的农村,出行不便、文化素质不高、诉讼能力不强、推崇情理,甚至认为情理重于法律的群众来说,他们所需要的正是马锡五审判方式中的巡回审理、就地开庭、方便当事人诉讼等审理方法和审判原则,需要的正是法官善于利用地方性知识、善于发挥个人人格魅力的工作方法。虽然大都市中的经济案件特别是涉外案件中,马锡五审判方式已经或正在被正规的民事诉讼程序所取代,但在乡土基层,群众间的纠纷主要是婚姻家庭和继承纠纷、劳务合同纠纷、交通事故和工伤事故引起的权利义务较为明确的损害赔偿纠纷、宅基地和相邻关系纠纷、合伙协议纠纷、诉讼标的额较小的纠纷等简单纠纷,基层人民法院特别是农村的人民法庭审理这类案件时大多适用简易程序。此时,具备灵活便利和乡土化特点的马锡五审判方式不仅能高效率、低成本地解决纠纷、稳定社会秩序,还使国家司法权的行使深入到农村社会底层,从而将法治与法律意识逐渐推广至每一个角落。所以,就现阶段中国的国情而言,马锡五审判方式在基层法院特别是人民法庭仍具有深厚的社会基础与生命力。 笔者认为,为缓解乡土逻辑和法律逻辑在转型社会司法过程中的内在紧张,“上饶模式”吸收借鉴了马锡五审判方式精髓,采取“343”方式实现基层司法大众化。 (一)“三拓展”——化解社会矛盾更高效。能动司法强调矛盾纠纷的根本化解。上饶法院通过“三拓展”加强与其他社会矛盾化解渠道的功能对接,构建起诉讼内外有机对接、社会各方共同参与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以实现案结事了的社会效果。拓展与综治平台对接,修筑诉调对接“高速路”;拓展与人民调解对接,开动基层法庭“直通车”;拓展与基层组织对接,实现纠纷化解“网格化”。通过“三拓展”,上饶法院人民法庭工作实现了办案主体由“单一性”向依靠群众“多元联动解纷”的能动转型,审判工作与多元解纷机制对接。 (二)“四结合”——参与社会管理更主动。能动司法必须积极应对社会需求,在依法履行职责、当好法治建设主力军的同时,充分发挥司法在协调支持其他社会治理力量、推动建立多元解纷机制、培育公众法治意识、引导政策生成等方面的能动作用。上饶法院依托司法协理网络,通过“四结合”拓展司法服务功能,让人民法庭在参与社会管理工作中更加积极作为。把扩大司法张力与“平安乡村”建设结合起来;把丰富职责内涵与法律服务进村入户结合起来;把健全指导机制与加强人民调解指导结合起来;把强化自治功能与基层组织自身建设结合起来。通过“四结合”,上饶法院人民法庭实现了工作方式由“坐堂式”向引导互动“参与社会管理”的能动转型,综治维稳与司法协理网络工作互动。 (三)“三全制”——司法服务民众更便捷。人民法院要坚持人民性这一根本属性,必须坚持以人为本,带着对人民群众的深厚感情对待每一起案件,忠实履行为人民服务的根本职能。上饶法院通过“三全制”努力实现司法服务群众的面对面、零距离,让群众少跑腿,不费事,贴近司法,信任司法,“感受到法律散射的正义之光的温暖”。“全日制”候诉处访让群众上门诉求不再吃“闭门羹”;“全天候”流动巡访,法官“跑腿”让群众少了诉累;“全覆盖”特色服务让弱势群体触摸司法“温度”。通过“三全制”,上饶法院人民法庭实现了办案时空由“作息制”向主动作为“全时空制服务”的能动转型,司法服务与广大人民群众心连心。 法理价值——“上饶模式”实现三个统一 最高人民法院王胜俊院长指出,人民法院能动司法就是要发挥司法的主观能动性,积极主动地为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服务,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我国的能动司法有三个特征:一是能动司法是服务型司法,人民法院必须紧紧围绕服务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保障人民权益的要求,积极运用政策考量、利益平衡、和谐司法等司法方式履行司法审判职责;二是能动司法是主动型司法,人民法院必须主动开展调查研究,认真分析研判形势,主动回应社会司法需求,切实加强改进工作,主动延伸审判职能,积极参与社会治理,主动沟通协调,努力形成工作合力;三是能动司法是高效型司法,人民法院必须根据经济社会发展要求,未雨绸缪,超前谋划,提前应对,努力把矛盾纠纷解决在萌芽状态[4]。近年来,“上饶模式”在基层人民法庭审判工作中,始终能动地坚持为民司法,在司法审判工作中实现了三个统一:一是在司法目的上,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二是在司法方式上,实现法律性和人民性的有机统一;三是在司法形式上,实现制定法和民间法的有机统一。这三个统一构成了“上饶模式”的法理价值的内容。 (一)“上饶模式”是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我国司法是人民的司法。因此,人民法院在司法审判工作中更应注重坚持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最大可能的实现二者的平衡。正如王胜俊院长所指出的“一个案件处理的社会效果好不好,关键要看矛盾是否得到化解,纠纷是否从根本上得到解决,社会公正是否认同。”[5]这对于人民法官而言,就是要自觉地在创新司法理念,坚持能动司法、和谐司法、人民司法。法官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要在遵循法定原则的基础上,尽量地考虑社情民意;在事实认定上,严格地遵守程序规则,以程序上的公正来确保实体的公正;在适用法律上,法官除了要体现法律对人和对事的平等性外,还要吃透立法的本意和目的,顺应立法精神,灵活地、创造性地适用法律,以填补法律与现实之间的差距,而不能机械地适用法律;在对各种合法的选择进行取舍时,法官一定要反复推敲和掂量,看看这些选项中哪一种是最佳的,哪一种最能体现情、理、法三者的完美结合。总之,要尽量地使裁判结果既能体现公平正义,又能饱含法官对社会和民众的深刻理解与同情,要做到人民群众满意,做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在这一方面,“上饶模式”诠释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无缝对接。 (二)“上饶模式”是坚持人民性和法律性的有机统一 最高人民法院王胜俊院长指出:人民性是人民法院的本质属性。人民法院的人民性,是指人民法院的司法权源于人民、属于人民、服务人民、受人民监督的属性[6]。在笔者看来,坚持人民性,就是要求人民法院重在实践、贵在落实,要在狠抓依法办案、加强干警队伍建设、完善司法审判工作体制机制等各项具体工作中充分体现人民性的要求,使实现人民性的过程成为确立社会主义司法理念、提高司法能力和人民法院队伍素质、推动人民法院工作全面发展的过程,也就是将人民性贯穿于整个人民法院的工作之中。而坚持法律性,就是要求人民法院在工作坚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严格遵循法定程序,在办理案件过程依法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利,公平公正地处理每一起社会纠纷矛盾,努力实现案结事了。“上饶模式”的探索与实践,刻画出人民法院工作的人民性和法律性的特点。“上饶模式”在司法审判工作中坚持严格司法、高效司法、文明司法、能动司法和廉洁司法。在办理每一起案件中,始终坚持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宪法原则,严格公正地办好每一个案件,并不断提高司法效率,最大限度地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 “上饶模式”表明,群众的案子始终没有小案。只有运用让群众信服的方法审结案件,才能真正彻底化解矛盾,真正实现案结事了,努力达到通过审结一件案件,温暖一方民心;审结一个案件,维护一方稳定;审结一个案件,促进一方和谐。因此,上饶法院人民法庭的法官始终坚持在法律规定的范畴内以理服人、以情动人,在情、理、法之间寻求最佳的契合点,努力用自己的一片真心诚意和一丝温暖情怀去努力化解发生在家长里短、左邻右舍等各种矛盾纠纷。对于离婚、赡养、抚养等婚姻家庭纠纷案件,更是注重从家庭伦理、血脉亲情等方面对当事人进行说服劝导,真情感化,使当事人对法官的意见形成情感认同,从而顺利化解纠纷,真正做到了案结事了、天地人和、群众满意。 (三)“上饶模式”是遵循制定法和民间法的有机统一 “上饶模式”运行中证明,制定法和民间法之间可以协调融合的可行性。制定法具有不确定性、滞后性、模糊性等缺陷。面对新时期新形势新变化下的的各种诉求,制定法更是抓襟见肘,显得十分无力。民间法之于制定法具有实用价值、转换价值以及补充价值。制定法之于民间法具有规范价值、普适价值以及权威价值。在乡村社会,国家实证主义的观念有时候无法解决问题,制定法必须通过民间法获得其生存的空间并汲取充分的营养。[7]因此,适当、巧妙地运用民间法尤为必要,有利于解决社会的各种矛盾。 上饶法院人民法庭的法官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善于运用当地群众公认的习惯和善良风俗对案件进行调解,善于用人民群众生活中的情理加以规范,善于用人民群众愿意接受的办法解决纠纷,以填补制定法所不能驾驭的领域和漏洞。当地的情理风俗凝结着社会大众公认的价值判断标准,相比较与制定法的正义,这才是最大的正义。情理风俗习惯体现着整个社会成员的普遍性、自律性和行为规范,虽然属于道德调整的范围,但是作为制定法性质极强的司法审判机关,人民法院应当对民间法高度重视,充分注重情理风俗习惯在司法中的运用,充分考虑社会公众的一般道德准则、是非标准和法律认知对案件审理的影响,使得案件的裁判结果更符合社会主流的价值取向,从而真正实现案结事了、双方当事人满意、社会和谐稳定。应该说“上饶模式”灵活地在制定法和民间法之间进行平衡和妥协,巧妙地或者说智慧地将二者掺杂、揉和在一起,将乡土社会的民间法纳入到法定程序中运行,进一步使民间法获得了制定法框架内的认可和维护。 【结语】: 我国现处于社会发展的关键时期,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业已成为当前的历史性任务。人民法庭处在调处农村社会矛盾和纠纷的第一线,仅凭消极司法,是不可能及时化解社会矛盾,维护农村稳定的。而且广大农村此起彼伏的家庭纠纷、邻里纠纷、小额消费纠纷非仅起源于财产利益之争,更重要地源于心理失衡和感情敌视。这些案件看起来简单,但能否及时化解,对实现农村社会的和谐意义重大。 因此,人民法庭只有大力弘扬马锡五审判方式,坚持走群众路线,积极开展巡回审判,并利用巡回审判这一工作平台,加强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实现人民调解与诉讼调解的有效对接,健全和完善人民调解工作机制,构筑起结实的农村纠纷第一道防线,才能实现农村社会长期和谐、稳定,从而有力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路漫漫其修远兮,吾将上下而求索。”我们要正确处理改革创新与继承传统的关系,积极推进“上饶模式”的纵深发展,坚定不移的走司法大众化的路线,在群众工作的实践中不断丰富审判权的“人民性”,让人民司法真正走进百姓、深入民间、融入基层[8]。坚持继承传统,大力弘扬审判权的“人民性”,着力实现司法改革为了人民、司法改革的成果由人民共享。 【参考文献】: [1] 张榕、陈朝阳,《中国司法能动性的开启及其规制》,载《厦门大学学报》,2004年第5期。 [2] 胡勇,《人民法庭在农村社会转型中能动价值及其实现》,中国法院网。2005-08-19。 [3] 刘瑞华,《司法权的基本特征》[J],载2003年3月《现代法学》。 [4]王胜俊:“坚持能动司法,切实服务大局”,2009年8月28日在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调研座谈会上的讲话。 [5]王胜俊:司法应当处理好五个方面的关系 ——王胜俊在全国大法官研讨班上强调坚持人民法院的人民性[DB/OL],载于中国法院网,2011年8月25日访问。 [6]李玉梅:王胜俊:人民性是人民法院的本质属性——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答记者问[N],载于《学习时报》2009年9月15日。 [7]《当代法官》编辑部:《国家法与民间法夹缝间的基层法官——兼论乡土社会的纠纷解决与规则之治》[DB/OL],载于《当代法官》法律博客,2011年8月29日访问。 [8]王胜俊在2009年8月9日至13日的全国大法官专题研讨班上的讲话。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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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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