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网讯(通讯员 许舫逊)
贵州一盗窃团伙流窜至丰城盗窃作案九起,盗窃团伙成员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同时收购赃物的人员同被判刑。近日,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盗窃、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一审分别判处被告人高某、张某、朱某、高某发、张某林、程某、徐某有期徒刑12年、11年、10年6个月、10年、5年、2年、1年6个月。
法院查明,2011年3月至6月,被告人高某、张某、朱某、高某发、张某林、程某有分有合在丰城市老城区、杜市、梅林、淘沙等地,窃得摩托车5辆,电瓶车1辆,电瓶26只,不同规格的电缆1000余米。其中部分赃物销赃给被告人徐某。其中,被告人高某共同盗窃9次,盗窃财物价值80310元;被告人张某共同盗窃8次,盗窃财物价值72070元;被告人朱某共同盗窃6次,盗窃财物价值65950元;被告人高某发共同盗窃6次,盗窃财物价值40170元;被告人张某林共同盗窃3次,盗窃财物价值22080元;被告人程某共同盗窃2次,盗窃财物价值7700元;被告人徐某销赃5次,赃物价值4868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高某、张某、朱某、高某发、张某林、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中被告人高某、张某、朱某盗窃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高某发、张某林盗窃数额巨大,被告人程某盗窃数额较大,上述六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徐某明智是盗窃所得赃物而予以收购,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法院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