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因小失大 被执行人拒签法院专递被罚五万元
发布时间:2012-06-13 10:22:20
光明网讯(通讯员 熊尹亮)
近日,江西省吉安县人民法院执结一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被执行人景泰公司因拒不签收法院专递的执行文书,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处以了罚款五万元。
2007年1月17日,景泰公司、华祥公司与绿色家园公司签订施工合同,由绿色家园公司承包施工江西武吉高速公路D3合同段的生态防护工程。2011年6月15日,因景泰公司、华祥公司拒不支付拖欠的工程款,绿色家园公司向吉安县法院提起诉讼。2011年9月2日,吉安县法院经审理作出判决,景泰公司、华祥公司应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绿色家园公司支付工程款678333元。判决生效后,景泰公司、华祥公司在陆续付款588600元后,拒绝支付剩余工程款,绿色家园公司遂向吉安县法院申请执行。 吉安县法院立案执行后,以法院专递向景泰公司、华祥公司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承办人告知书等执行文书。不久前,邮寄至景泰公司的法院专递送至景泰公司时,该公司员工以领导出差为由拒签,导致执行文书无法送达被退回。经查明,景泰公司在银行有足额存款可支付工程款。为此,吉安县法院对景泰公司作出罚款50000元的决定,并对景泰公司的银行存款采取了强制扣划措施,将该案执行完毕。 【评析】: 法律文书送达是指司法机关依照一定方式和手续,将法律文件送交收件人的活动,是诉讼活动中的一个重要环节,虽然签收法院依法送达的法律文书,是每个涉案当事人权利也是义务,但是一些涉案当事人为恶意逃避法律责任,拒绝签收法院直接送达的诉讼文书,导致法律文书“送达难”,使诉讼活动无法继续进行,影响了法院对案件及时审结和执行,打乱了正常的诉讼秩序。为此,最高法院出台司法解释规定,在直接送达的基础上,推广以“法院专递”形式的邮寄送达,邮件详单上写明所送达法律文书,这种形式的送达与直接送达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拒不签收并不影响法律文书的效力,也不影响法院的执行,退回之日即视为送达之日。 当前,社会诚信体系还不够健全,使得一些有履行能力的债务人在债权人面前有恃无恐,通过不签收法律文书、不如实告知财产情况、转移财产、故意躲避、暴力威胁等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拒不履行或拖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欠债的是爷爷,要债的是孙子”这句俗语生动地描述了这一社会现象。这种“拒不履行”产生的负面影响,已严重侵犯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破坏了社会风气,损害了司法尊严。如本案中,被执行人景泰公司明知系执行文书而拒绝签收,在银行有足额存款却拒不支付工程款,这就是一种以不作为方式“拒不履行”的情形。依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对被执行人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或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又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财产情况的,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责任编辑:
王丹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