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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门面惹纠纷 母亲诉子索赔偿
发布时间:2012-06-13 10:25:25
光明网讯 (通讯员 徐朝飞)
母亲认为儿子通过砸门、威胁等手段阻止其出租房屋。为此诉至法院要求儿子停止侵害并赔偿租金损失。近日,云南省镇雄县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判决,支持了原告的赔偿请求。
原告徐良芳系被告龚成凯的母亲。原告的房屋位于镇雄县乌峰镇人民巷31号房1楼。该房坐北向南,临南面人民巷分别为一间门面和一间住房。门面南面设有一摊位、住房外设有一摊位。门面及门面外的摊位均由王建美承租,用于销售干货类食品。住房由原告居住使用,住房外的摊位闲置。王建美使用摊位系水泥砖支砌,木板搭成。闲置摊位由一个烂柜子和水泥砖搭建成。2010年被告将原告门面一间的木制门打烂,原告便将木门更换为卷帘门。2012年2月17日原告遂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停止对其位于镇雄县乌峰镇人民巷31号房1楼房屋的侵害,并赔偿未能出租该房屋造成的租金损失人民币6000元及修复门面大门的费用人民币16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龚成凯与原告徐良芳系母子,应妥善解决与母亲的纠纷,被告与原告产生矛盾后将原告房屋的木门打烂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财产权。原告因此造成的损失,被告应予赔偿。因原告不能提供相关证据证实其被被告损坏的木门的价值以及损坏的门是否能修复,法院酌情考虑原告木门的损失为300元。原告不能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证实被告阻止其出租房屋,故对其要求被告停止侵害并赔偿房屋租金损失6000元的请求的主张不予支持。 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判决由被告龚成凯立即赔偿原告木门损失人民币300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责任编辑:
王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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