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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订养老入住协议 老母诉儿子及敬老院赔偿
发布时间:2012-06-13 10:57:26


     光明网讯 (通讯员 严杨)   老母称儿子在其不知情的情况下,与敬老院签订养老入住协议,而敬老院又不负责任,致使其人身健康受到严重损害。在老母多次找儿子及敬老院协商赔偿事宜未果的情况下,老母将儿子及该敬老院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赔偿医疗费、伤残赔偿金、护理费、误工费、营养费及精神损失费共计5万余元。近日,北京市延庆县人民法院正式受理了此案。

    原告王某诉称,她与丈夫共育有包括被告刘某(男,44岁)在内的四个子女。2012年1月18日,被告在未征得其他三个子女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将原告送到被告延庆县某敬老院。原告在敬老院居住期间,原告的两位女儿去探望原告时发现原告面部青肿,右脚两脚趾眼汇总病变坏死。原告女儿将原告接到家中重看病照料,后经医生诊断建议做截肢处理,现原告已经完全不能自理,需要专人照料。原告以两被告违法相关法律规定,对其人身健康造成损害,并带来严重精神创伤和经济压力为由,诉至法院,要求两被告支付医疗费2223.07元;伤残赔偿金、护理费、误工费、营养费合计30000元;精神损失费20000元。

    原告认为,其子被告刘某及被告延庆县某敬老院私自签订养老入住协议,违反了关于养老院入住须全体子女同意的规定;被告延庆县某敬老院极端不负责任的行为,未履行合同义务,导致原告人身健康权受到严重侵害,带来了巨大的精神创伤和沉重的经济压力。后因多次找到两被告协商未果,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责任编辑: 王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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