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首页> 案件> 民商 【浏览字号: 打印预览】【打印 我要纠错
伙伴相约去游泳 同伴淹死共担责
发布时间:2012-06-13 11:38:18


     光明网讯 (通讯员 彭汭)   国庆长假期间,四个小伙伴相约到长江边玩耍。长江水流湍急,小王不幸被卷入激流溺水身亡。其父母难忍悲痛,将一起玩耍的其他三人以及四人就读的小学校告上法庭,要求共同赔偿损失。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受理并公开审理了该起生命权纠纷案件。最终法院判令死者的丧葬费、死亡赔偿金、交通费,合计108100元,由其父母自行承担96100元,由三被告的法定代理人各承担4000元。

    小王是重庆市永川区某小学校学生。2010年10月7日下午2时许,小王与小刘、小吴、小张相互邀约到长江边玩耍,没玩多久,四人便先后到江水里游泳,小王不慎被卷入激流。小吴随即拉了小王一把,但由于力气尚小未能将小王拉上岸。事情发生后,小刘、小吴、小张十分害怕承担责任,便相互约定隐瞒此事。随后,三人各自回家,小王因无人施救,溺水身亡。小王的家长得知此事后,悲恸欲绝,并认为是因学校管理不当,加上另外三人约小王游泳,且发现溺水后未及时呼救造成小王死亡,遂将学校、小刘、小吴、小张起诉至法院,要求共同赔偿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死者小王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原告作为其法定监护人未尽到注意与监护的义务,造成死者下河游泳溺水身亡的事件,原告为此应负主要的民事责任。小刘、小吴、小张亦属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四人结伴下河游泳,小王溺水本属意外事件,小刘、小吴、小张并无过错。但考虑到三人在明知小王遭遇危险且有条件呼救的情况下,理应及时呼救,却因害怕承担责任未及时呼救,三被告的行为与小王的死亡有一定因果关系,故应承担适当的补偿责任。鉴于三人年龄较小,在面临危险时缺乏足够的认知和处置能力,由三人各承担4000元的补偿责任为宜,该责任分别由其法定代理人承担。由于学校在事发时处于放假期间,且事故未发生在学校内部,学校在事发时对死者无法定的监管义务,因此学校对此案不承担赔偿责任。



责任编辑: 王丹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章程 | 入会申请 | 广告报价 | 法律声明 | 投稿信箱
版权所有©2012 法律资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802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