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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男子专挑卷帘门超市数次盗窃香烟被判刑
发布时间:2012-06-13 14:27:50
光明网讯(通讯员 张行文)
六男子多次合作,一个月内流传武宣、象州各乡镇、村屯作案,专挑卷帘门超市下手,疯狂盗窃香烟11次被抓。近日广西武宣法院作出判决,参与作案数额最大的廖某被判有期徒刑5年5个月,罚金7000元。
2011年3月31日至4月28日,不到一个月的时间里,廖某、覃某、潘某、陈某、李某、陆某六人合伙分工合作,一些人负责放风,一些人负责敲门,在武宣县城、马步、金鸡、象州石龙等地,专挑卷帘门小超市下手,偏爱盗窃超市香烟的六人于当年4月底陆续被抓,其中,覃某参与盗窃7起,盗窃数额为24387.5元,廖某参与盗窃6起,盗窃数额25323元,潘某参与盗窃6起,盗窃数额15498元,李某参与盗窃2起,盗窃数额7533元,陆某参与盗窃1起,盗窃数额12708元,覃某参与盗窃1起,盗窃数额2295元。 武宣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廖某、覃某、潘某、陈某、李某、陆某六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其中廖某、潘某、陈某、李某、陆某盗窃数额巨大,覃某盗窃数额较大,六人的行为确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作案时,覃某、李某、潘某、陆某未年满十八周岁,属未成年人犯罪,予以减轻处罚。在共同犯罪过程中,六被告人均起主要作用,均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但覃某、李某、陆某主犯作用相对较小,可酌情对三人从轻处罚。六被告人归案后均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确有悔罪表现,予以从轻处罚。覃某、陆某、李某家属代为退赔赃款,可酌情从轻处罚。 据此,武宣法院分别判处各罪犯不同有期徒刑,最高判处有期徒刑5年零5个月,并处罚金7000元,最低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1500元。 责任编辑:
许国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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