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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调解讲“门道”
作者:温从勤 钟菁 发布时间:2012-06-13 15:52:10
调解是门艺术,艺术也讲“门道”。近年来,随着社会形势的发展,法院工作已经不仅仅将“定纷止争”作为解决纠纷的最终目标,如何使双方当事人更满意,如何畅通矛盾化解的渠道,如何纯化民间矛盾,从而充分发挥调解工作在维护社会稳定中的作用,这才是法官在调解案件中琢磨的“门道”。笔者认为,作为一名法官,在处理民事案件中应该讲究以下几点:
1、始终不放弃。在民事案件中,应当坚持调解为主的心态全程处理案件。调解工作在庭前、庭中、庭后均可进行,有些法官看着当事人不好说话,在经过了庭前、庭审中的调解后就放弃了调解工作而选择了直接判决。事实上,此时应当争取最后的时间,抱着调解结案的信心在庭审结束后继续调解,往往成功调解的案件就成于法官最后的一份耐心,反复调解以启发当事人的思想觉悟。 2、“三心加两意”。“三心”即公正之心、信心、耐心。法官调解案件要始终秉持一颗公正之心,心中存着那杆始终平衡的天枰,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偏听偏信、先入为主。信心就是要法官在处理案件的过程中,要对案件本身有可调解的信心,也要对自己的调解能力有信心。树立这样的心态才能在案件处理任何案件中从容自若,不慌不乱。调解工作中的说服教育对法官的耐心是极大的考验,法官要找出争结点,有的放矢的解决矛盾,做到百问不烦、百说不厌。“两意”即诚心诚意和真心实意。法官每天都在为群众处理案件,排除难题,讲的是真心实意,用的是诚意。因此,跟群众说话,务必要杜绝有高高在上、爱理不理的态度,要以诚意打动当事人,促成双方达成调解。 3、借外力促调解。调动社会资源广泛参与,这不失为节约调解成本的一种有效方法。“人非草木,孰能无情”,在调解中要注意以情动人,法官要注意用“情”打动双方,也要尽可能发掘与原、被告相关的社会关系对他们进行庭外的说服,包括他们的亲友、领导和社会组织对他们的情理说服,支持具有协调作用的中间人的参与,积极发挥“三调联动”、“大调解”工作机制功效。 4、学点“心理学”。调解工作有一个重要的学问就是抓住当事人的心理,特别是瞬间的心理变化。例如:当事人之间在调解过程中,有一方可能产生谦让的想法,这很可能是基于以下几种心理: 第一、同情。当事人一方可能因为对另一方的同情、怜悯从而放弃对他的部分诉讼请求进而达成了调解协议。 第二、得不偿失。即当事人认为如果和对方继续纠缠,只会造成自己更大的损失。如民间借贷案件中调解可以立马拿到欠款,而判决的最终结果可能是欠款久拖不决,最后无法执行。 第三、认同。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想法趋于认同,这也是调解要成功的好兆头。进行调解工作中,法官要抓住这些当事人的心理,这些变化可能很短暂,也可能很细微,但却是调解工作的突破口。另外,站在当事人角度想问题,这样会让法官更容易抓住当事人心理,抓住当事人的瞬间心里变化,在一瞬间也许当事人的想法就改变了,民事案件也就调解成功了。 5、善用隔离调解。对于案件矛盾突出、争论激烈、当事人情绪较大的案件,调解工作通常会困难重重。双方当事人对于一个问题争执不下的时候,法官可以适时将当事人分开,进行隔离调解,这可以避免调解情况继续“和稀泥”,没有头绪。对当事人“各个击破”,晓之以理、动之以情,这往往能收到更好的效果。 6、为当事人出主意,提出调解方案。实践中有一些案件,事实已经清楚,责任也已明确,但是当事人对于调解的方案始终达不成合意,迟迟无法定夺。法官此时就可以利用处理案件的经验,主动为当事人提供多套处理的方案,供当事人自主选择。 7、善于倾听。来到法院的当事人往往积怨较深,心中都有一定的“苦水”要倒。心理学上说,诉说是走出心理阴霾的第一步。一方当事人将问题起诉到法院,法官作为中立人耐心的倾听了案件的来龙去脉,这一方面是对案件当事人的尊重,能平衡一方当事人得不到尊重的心态;另一方面,作为诉说者的当事人的怨气实际上在无形中已经化解了一大部分。因此,在调解过程中,法官要重视倾听的魅力,善用倾听,做一个好的倾听者。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责任编辑:
王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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