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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亲“死而复生”再起诉 法官“火眼金睛”辨真假
发布时间:2012-06-14 10:08:48
光明网讯(通讯员 舒怡)
北京海淀法院最近审理了一起医疗纠纷,患者马某之母竟然“死而复生”,再次向原诊疗医院提起赔偿之诉。
2008年,患者马某在被告医院诊疗期间死亡,马某之父便向海淀法院提起了医疗损害赔偿之诉。后经法院组织鉴定,海淀医学会认为医院不构成医疗事故,故马某之父申请撤回了诉讼。 今年3月,海淀法院又收到以马某之母张某名义书写的起诉书,再次向医院主张马某死亡的损失赔偿。立案及庭审过程中,张某均未出现,由张某的委托代理人李某为其代办手续、参加诉讼。立案时,李某还提交了张某与马某的母子关系证明。 审理过程中,法官发现马某生前已经结婚,并育有一女且已经成年,故要求李某与张某联系,以取得儿媳、孙女对赔偿一事的态度。李某立刻表示,张某已经与上述二人失去联系,要求法院追加她们为原告,但使用公告的方式进行送达。法官产生疑问,反复核查张某与马某的亲属关系后发现,2008年马某之父在诉讼过程中,曾经说过马某的母亲已经故去多年。在法院的追问下,李某承认,张某是马某之父在四年前新娶的老伴,一直在内蒙农村居住。马某的亲戚看医院一直没有赔偿,而马某的近亲属又曾经表示放弃赔偿,就找到当地公安局开具了一份“母子证明”,让马某之母“死而复生”提起诉讼。 最终,法院以原告张某不具有赔偿权利人资格,不是适格原告为由裁定驳回起诉。 法官提醒: 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中,赔偿权利人应当是指因侵权行为或者其他致害原因直接遭受损害的受害人、依法由受害人承担抚养义务的被抚养人以及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而近亲属范围中的父母是指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马某与继母张某不具有抚养关系,马某的亲属开具所谓的“母子证明”,以期获得赔偿利益,实为虚假诉讼。该行为一旦得逞,将损害到实际赔偿权利人的应有权利。 责任编辑:
孟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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