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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盗窃电信电缆导致通信中断20小时
发布时间:2012-06-14 14:54:33
光明网讯(通讯员 李世寅 郤海英)
剪断电信公司电缆线,造成600多用户通信中断1200分钟,6月11日,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依法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梁某生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三千元。
被告人梁某生,男,1993年出生于贵州省,苗族,初中文化,农民。因本案于2012年1月30日被羁押,现押于中山市看守所。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12年1月27日凌晨,被告人梁某生与“阿毛”(另案处理)密谋作案后,携带剪刀窜至中山市横栏镇贴边村茂辉工业区A区利丰路永和钢铁总汇旁一侧路段(J072箱)盗窃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古镇分公司(以下简称电信古镇分公司)电缆线、热塑套管和模块若干(共价值人民币7415.50元)。破案后,赃物未缴回。同年1月30日凌晨1时30分许,被告人梁正生伙同“阿毛”携带剪刀窜至横栏镇贴边村利源路中山市辰隆(亨隆)塑料科技有限公司外墙旁一侧路边(J036箱)剪断电信古镇分公司电缆线5.4米(价值人民币357.48元)。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人员赶到现场将被告人梁正生抓获交公安机关归案。破案后,公安机关缴回上述被盗的电缆线已发还被害单位。综上,被告人梁正生实施盗窃犯罪2宗,造成电信古镇分公司J036箱184个用户和J072箱456个用户分别通信中断1200分钟,造成通信费损失46000多元。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梁某生无视国家法律,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依法惩处。鉴于被告人梁某生第2宗盗窃犯罪未遂,对该宗犯罪依法可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被告人梁某生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第1宗盗窃犯罪事实,属供述同种较重罪行,依法应从轻处罚。被告人梁某生又能如实供述第2宗盗窃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对该宗犯罪可从轻处罚。法院遂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梁某生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三千元。二、缴获的作案工具剪刀1把,予以没收,由扣押的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责任编辑:
许国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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