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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男子绑架他人勒索财物九年后投案
发布时间:2012-06-15 13:46:36


     光明网讯(通讯员 陈文平)   6月15日,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绑架案,一审法院以绑架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夏新华、夏小强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5000元和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

    2003年1月初,徐卫、章华、周星常到丰城市曲江镇莲花村委会绳湾村赣江堤上棚内用32张扑克牌赌博,同年1月9日下午,徐卫、章华、周星三人又到此参赌,绳湾村村民夏金亮、夏志亮、夏景云、夏冬云、夏少鹏、夏华文(已判刑)等人同徐卫、章华赌博,下午3时许,夏志亮以徐卫、章华做了假为由把徐卫推翻在地,一伙人便围住徐卫、章华、周星殴打,之后,夏龙辉(已判刑)提出把三人带到祠堂去,被告人夏新华、夏小强等人将徐卫、章华、周星三人带至曲江镇莲花村委会绳湾村的祠堂内分开关押,采取殴打、语言威吓方式迫使徐卫、章华打电话给家人,告之拿7万元钱赎人。当晚,徐卫、章华的妻子分别携带了5000元和3000元人民币赶至绳湾村交给夏志亮等到人,被告等人在收钱后仍继续关押三被害人,并分班轮流看守。次日继续逼迫徐卫、章华打电话给家人拿钱来赎人。当日下午,章华和周星在章华家人交来10000元钱后被放回。徐卫家人请人出面向夏志亮和夏龙辉等说情、担保,交付5000元人民币,用二部手机、三只铂金戒指折抵赎金10000元后,徐卫亦被放回。几天后,徐卫用5000元人民币将被扣押的两部手机赎回。事后,夏新华、夏小强均分得赃款3000元。

    2011年10月17日,二被告人到公安部门投案自首。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夏新华、夏小强,目无国法,参与绑架他人,并勒索他人财物,情节较轻,其行为均已构成绑架罪。鉴于二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均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减轻处罚;二被告人均在案发后自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庭审中二被告人认罪态度均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许国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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