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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男子棚屋内私设赌场获刑
发布时间:2012-06-15 14:01:50
光明网讯(通讯员 张艳丽)
为谋取非法利益,竟然在棚屋内私自开设赌场,从中抽头渔利。近日,江西永修县人民法院一审以开设赌场罪,判处被告人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人民币;判处被告人高某管制一年,并处罚金1万元人民币。
2011年7月初开始,被告人徐某在永修县涂埠镇老城老三联商店旁巷子内的一个棚屋内开设赌场,被告人徐某为参赌人员提供桌子、凳子、扑克牌及免费午餐,并雇人望风和充当“宝的”(即专为参赌人员洗牌、发牌、收钱、赔钱的人),每天有约20至50人利用扑克牌赌“牌九”的方式在此参与赌博。被告人徐某从赌场抽头渔利,每天获利2000至5000元不等,其在赌场中抽头渔利共5万元左右。被告人高某在赌场内充当“宝的”, 协助被告人徐某经营赌场约五天时间,其每天从赌场获利约200元,共获利1000元左右。经群众举报,7月16日,永修县公安局巡警在老城老三联商店路口处将被告人高某抓获。 2011年9月14日,被告人徐某向公安机关投案后如实交待了开设赌场的事实, 并已向公安机关退缴赃款5万元。 另查明, 2004年5月17日被告人徐某因故意伤害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 法院认为,被告人徐某、高某为他人赌博提供场所等便利条件,并从中谋取非法利益,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且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徐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高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徐某有自首情节且其非法所得已被公安机关追缴,可以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徐某曾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许国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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