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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近亲属应享有旁听权
作者:王永东   发布时间:2012-06-15 14:09:16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开庭3日前将传票和通知书送达有关诉讼参与人,并规定在开庭3日以前先期公布案由、被告人姓名、开庭时间和地点,但并没有规定应通知被告人近亲属到庭,这与当今司法公开的理念不相符,也未能充分发挥庭审的功能,不利于社会的稳定。笔者认为应制定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在3日前通知被告人近亲属,理由如下:

    未能使近亲属充分行使上诉权。根据公开审判原则的要求,凡是公开审判的案件,要对社会公开,允许公民到庭旁听,而作为被告人近亲属的公民,与普通的公民在这种情形下刑诉法并没有将之区别开来,而这又与刑诉法赋予被告人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后的上诉权的规定有一定的矛盾,若未参加庭审,能充分地行使上诉权吗?

    不利于监督机制功能的发挥。法院在开庭3日以前公布开庭时间并不一定能让近新属知晓,由于其未能参加旁听,不利于对审判过程的监督。而被告人由于人身自由受到限制,他的监督能力相对于其近亲属来说是要弱一点,这无形中损害了被告人的权益,也未能充分发挥庭审的功能。

    不利于被告人认罪服法。被告人自被采取拘留、逮捕强制措施以后,一般是见不到亲人的,通过开庭,能与亲人相见,通过亲情的感化,有利于被告人认罪服法,从而有利于社会的稳定。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责任编辑: 王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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