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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州一男子购买枪支被判刑
发布时间:2012-06-18 10:37:27
光明网讯(通讯员 杨守金)
吕某某本想购买枪支防身,殊不知却因此触犯了法律被惩罚。2012年6月11日,被告人吕某某被广西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以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
法院审理查明,2012年2月19日,被告人吕某某向他人购买了一支单管猎枪后放于其住宿的钦州市钦南区文峰南路122号君达商务酒店802号房内。2012年2月21日,公安民警从上述房内搜获枪支一支及枪弹5发,并当场将被告人吕某某抓获。 经枪支鉴定:该被扣押的枪支是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下排壳唧筒式12号猎枪,具有致伤力。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吕某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成立。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在庭审中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非法持有的枪支是五连发的猎枪,杀伤力较大,且配有5发枪弹,社会危害性较大,但被告人非法持有枪支的时间短,且枪支已被公安机关收缴,没有继续造成社会危害,在量刑时亦酌情予以考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许国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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