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网讯(通讯员 黄奎 刘敏)
为了索取不义之财供自己挥霍,李某以“请求”带路为由,将10龄童绑架,最终落入法网。6月15日,广西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了这起绑架案,李某因犯绑架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作案工具诺基亚手机一台,予以没收。
2012年1月16日中午12时许,李某骑车到贵港市某小区附近时见到一个男孩曾某某(10岁)在独自行走,便临时起意,以“请求”带路去荷城小学为由,将曾某某骗上其驾驶的电动车,搭载曾某某到荷城小学后面的一间简易房,向曾某某询问得知曾某某父母的姓名、手机号码,尔后以给玩具为名,骗曾某某在房屋附近玩耍。然后李某多次打电话、发短信威胁、恐吓曾某某的母亲张某,声称曾某某在其手上,要求张某准备二万元赎金,否则其儿子就没命。17时许,张某将人民币8000元汇入李某指定的卡号为xxx的中国邮政银行卡,李某收到赎金后将曾某某送回家。18时许,李某到三八路口的邮政储蓄银行的自动取款机上分四次将上述银行卡上的8000元取出。1月17日,公安民警在贵港市港北区国际生活港的某网吧内将李某抓获,并从其身上缴获用于作案的诺基亚手机一台。案发后,李某的亲属退出赃款人民币8000元,已由公安机关发放给被害人。
港北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以勒索财物为目的而绑架他人,其行为已构成绑架罪。被告人李某通过欺骗手段劫持控制人质,勒索钱财8000元,在获得赎金后即释放人质,控制人质人身自由时间较短,情节较轻。被告人李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退赔被害人的经济损失,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刑法》相关的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