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首页> 案件> 民商 【浏览字号: 打印预览】【打印 我要纠错
“收益10%”理财产品亏损58万 储户怒诉银行索赔损失
发布时间:2012-06-20 15:06:56


     光明网讯 (通讯员 曹蕾)   原告李先生花费300万在某银行储蓄所购买了理财产品,不料理财产品不但没有增值,反而出现了亏损。李先生将银行和储蓄所告上法院,要求连带赔偿经济损失580 092.19元。近日,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已正式受理此案。

    原告李先生诉称, 2010年10月23日,原告在储蓄所办理了定期存款业务,本金合计300万元。2010年11月12日,该储蓄所的理财经理崔先生给原告发来短信,称公司现在有理财产品,年收益率10%,强烈建议原告购买。基于对银行的信任,原告在当日办理了定期存款的销户手续,300万元被银行转走用于购买理财产品。2011年10月下旬,原告到储蓄所了解该理财产品的收益情况,才知道本金发生了亏损。原告找到储蓄所的上级单位要求赔偿,但是银行一直拖延,没有给予合理答复。2011年12月6日,原告到储蓄所办理退出手续,共退回本金2419907.81元,损失580092.19元。

    原告李先生认为,由于储蓄所在宣传推广理财产品的过程中,既没有向原告进行风险提示,也没有向原告告知具体信息,导致没有证券投资经验的原告遭受重大经济损失,故应当承当相应赔偿责任。银行作为该理财产品的政府批准托管人和推广人,没有切实监督分支机构的推广工作,没有及时发现交易中未签《风险揭示书》等重大问题,应对原告的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责任。故诉至法院,要求两被告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80 092.19元。

    目前,本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之中。



责任编辑: 王丹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章程 | 入会申请 | 广告报价 | 法律声明 | 投稿信箱
版权所有©2013 法律资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802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