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网讯(通讯员 叶琦 陈旦平)
6月21日,江西会昌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因邻里排水沟纠纷引发的故意伤害案件,依法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三年,赔偿两被害人各项经济损失共计23947.5元。熟话说的好:“远亲不如近邻,近邻不如对门。”邻里间应当和睦相处、互相照顾,为一点小事就大打出手不仅伤了和气,还可能要承担法律责任。
法院审理查明,2012年2月15日,被告人张某某的母亲与邻居因排水沟问题发生肢体冲突,导致两人不同程度受伤送至会昌县周田镇卫生院治疗。次日16时许,被告人在卫生院护理其母亲时遇见邻居张某之子小张,小张追着被告人谩骂,后两人在卫生院楼梯拐角处扭打起来。小张的姐姐和堂弟发现后便跟了过来。被告人在被殴打后随即拿出随身携带的水果刀朝被害人小张的胸、腹部各刺一刀,并在小张姐姐的臀部刺了一刀。经鉴定被害人小张的伤情为重伤乙级,其姐姐的伤情为轻微伤乙级。在诉讼过程中,两被害人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法院审查后进行了合并审理。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乙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被害人在起因上有一定过错,被告人在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案发后其亲属又对被害人支付了部分医疗费,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的行为侵害了两刑事附带民事原告人的身体权和健康权,故被告人除承担刑事责任外,还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