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网讯(通讯员 郑连生 张海峰)
被告人李某1991年曾因盗窃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2007年被减刑释放;被告人陈某2001年曾因故意伤害罪被判有期徒刑14年,2008年被减刑释放。两人出狱后不思悔改,非法贩卖、持有毒品,日前,河南解放区法院对上述两人做出判决,一审判决被告人李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被告人陈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被告人李某因焦作市的吸毒人员“小花”(另案处理)、与其联系购买毒品,于2011年9月携带事先购买的毒品37.2克到焦作。李某现将将11.5克毒品卖给了陈某。后李某欲将剩余毒品贩卖给“小花”时,被公安机关抓获,公安机关从李某身上搜出4大包疑似毒品,从陈某的房间内搜出一大包疑似毒品,并搜出两袋白色晶体疑似毒品物质及陈某吸食冰毒所用工具。经鉴定:从被告人李某身上搜出疑似毒品共有25.7克含有海洛因成分,从被告人陈某处搜出疑似毒品共11.5克含有海洛因成分,1.3克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
被告人李某贩卖毒品,数量为37.2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陈某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所持毒品除了向李某购买的11.5克外,还包括公安机关从其房内搜出的1.3克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的毒品,共计12.8克。被告人李某、陈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均系累犯,依法均应当从重处罚,遂依据相关法律做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