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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假订合同骗货物潜逃7年自首
发布时间:2012-06-25 10:33:33
光明网讯(通讯员 陈燕飞)
一伙骗子,以签订货物运输合同为幌子,随后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一口“吞掉”了商家的货物,诈骗货物金额竟达444287.4元。今年6月15日,“骗子”王某某接受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人民法院对这起合同诈骗案的审判,结束了长达7年的畏罪潜逃之路。
2004年,王某某伙同黄某新、黄某明、黄某强、黄某松(均已判刑)等人密谋以承运货物为名诈骗他人财物,后由黄某新、王某某于2004年10月份到广西容县商业汽车运输队以黄佑文的名购买了一辆桂K61366乘龙货车,分工由黄某松假冒广西北流人杨旦光的驾驶证,黄某明假冒广西容县人谢旭明的驾驶证,负责驾驶桂K61366车在外面承运货物,由王某某和黄某强、黄某新在本县接货。又由王某某假冒王日军的身份冒充车主,并于2004年10月26日转租广西玉林市中秀路第六间发廊做落脚点,并以该发廊的3120913电话作为桂K61366车主的固定电话。从而进行了三次诈骗活动。 破案后,广西玉林市公安局依法扣押了TCL牌电冰箱106台、摩托车头盔87件、重庆牌摩托车40辆和电器百货一批,并归还了失主。 综上所述,王某某参与合同诈骗三起,诈骗货物金额合计444287.4元。案发以后,王某某一直潜逃在外。2011年12月6日上午,王某某终于到广西博白县公安局宁潭派出所投案。 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用他人名义签订货物运输合同,在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价值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在合同诈骗的共同犯罪中,王某某起主要作用,是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王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减轻处罚。根据王某某的上述量刑情节,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人民法院依法以被告人王某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 责任编辑:
许国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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