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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夫妇非法砍伐树木获刑
发布时间:2012-06-25 14:19:39
光明网讯(通讯员 田芸芸)
日前,内蒙古自治区根河市人民法院经审理,依法判处被告人张义、修桂芹犯盗伐林木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1000元的刑罚。
根河市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12年2月初至2月末,被告人张义、修桂芹夫妇两人多次在内蒙古得耳布尔森工公司(林业局)胶合板厂南侧河套内使用弯把锯将被水冲倒的杨柳树、山杨树锯下,造成二米至六米不等的木段后,用牛爬犁运回家堆放在自家门口,准备做烧柴用。经检测,被告人张义、修桂芹盗伐的杨柳树、山杨树立木蓄积共计13.1078立方米。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义、修桂芹在开庭审理中无异议,但张义认为自己是捡了别人不要的木材。上述事实还有书证、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根河市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张义、修桂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伐林木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二被告人因生活所迫且采伐对象为风倒树,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示:在林区,存在大量因火灾、病虫害、干旱、风雨等原因,使林木停止生长并发生干枯,如火烧木、风倒木、虫害木等。这类林木主要用于取暖、做饭、搭棚盖圈等,其价格远远低于同类鲜活林木。根据《森林法》的规定,除农村居民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树木外,采伐林木,包括采伐“火烧枯死木”等自然灾害损毁的林木,都必须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并按照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进行采伐。因此,采伐火烧木、风倒木、虫害木等林木的,可构成盗伐林木罪。 责任编辑:
许国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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