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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骗取他人房产证贷款40万获刑
发布时间:2012-06-25 16:11:21
光明网讯(通讯员 杨军)
近日,江西吉水县人民法院以贷款诈骗罪,判处被告人杨某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5万元;以合同诈骗罪,判处被告人杨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6万元。
经审理查明,2006年6月份,被告人杨某采取隐瞒事实真相等欺骗手段,骗取他人的房产证及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作抵押,并以购买店面为借口,向吉水县白沙农村信用合作社抵押贷款40万元,且未按期归还贷款。 另查明,2007年5月,被告人杨某以签订分包吉水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办公楼塑钢门窗承包合同的形式,诈骗周彩腾、周四生的押金5万元后逃匿。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诈骗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我国刑律,分别构成了贷款诈骗罪、合同诈骗罪,应数罪并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某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许国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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