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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赖三年不付购车款 到法院两天权利得主张
发布时间:2012-06-26 14:18:28
光明网讯 (通讯员 康磊 陶越)
6月26日,江西省德安县人民法院执行局的执行法官再一次用实际行动诠释了什么是司法为民,仅用两天时间便成功执结了一起摩托车买卖纠纷案件,使得申请执行人李某主张了三年的权利得以一朝全部实现,并得到李某高度评价。
2009年10月2日,被执行人周某在申请执行人李某经营的如意摩托车城采取赊购的方式购买了一辆隆鑫牌125摩托车一辆,双方约定由周某于购车当日给付李某购车款2000元,余欠的购车款4500元由周某于2010年元月15日给付2000元,于2010年6月16日给付2500元,周某还于双方约定当日向李某出具了欠条一份。之后,周某按约偿付了李某购车款2000元后,周某便似乎铁下心来当老赖,两三年来一直以各种理由拒绝偿付剩下的2500元。2012年1月4日,李某只得将周某诉至法院,要求周某依法偿付购车款2500元。该案经法院判决,周某应按照双方的约定偿付李某余欠的购车款2500元。判决生效后,石某仍然拒绝履行,杨某遂向法院申请执行。 2012年6月25日该案进入执行程序后,承办执行法官在该案立案当天即找到被执行人周某,向其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告知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送达的同时,细心的执行法官还发现了一个发生在周某身上的细节,即执行法官在和周某谈话的时候,周某的眼睛一直不敢直视执行法官的眼睛。抓住了这个细节,执行法官在送达完法律文书即将离去的时候,再一次向周某郑重警告:如不按照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的规定履行义务,一定会受到法院严厉的法律制裁,即司法拘留和罚款。 执行法官的警告果然收到了成效,6月26日一大早,周某便主动来到承办执行法官的办公室,要求执行法官组织他和申请执行人李某进行执行和解。执行法官按照周某的要求,立即打电话将李某通知至法院执行局,并趁热打铁,迅速组织双方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周某也在当天按执行和解协议的内容全部予以履行,使得该案最终得以圆满执结。 责任编辑:
王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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