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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银行爆炸案主犯二审维持死刑判决 报最高院核准
发布时间:2012-06-26 16:02:36


    6月25日上午,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武汉“12·1”特大银行爆炸案进行二审,驳回3名被告人王海剑、王伟、王安安对一审判决结果的上诉,维持原判。主犯王海剑依法被判处死刑,从犯王伟、王安安分别被判有期徒刑10年、6年。关于王海剑的死刑判决将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查明,从2010年10月起,被告人王海剑开始自学制造爆炸物,并与被告人王伟、王安安等人共同测试爆炸物效果。3人多次预谋通过爆炸的方式抢劫银行运钞车,并确定各自的分工。2011年8月,因害怕受到处罚等原因,王伟、王安安表示不再参与犯罪。

   2011年12月1日17时30分,王海剑通过遥控装置引爆事先安置好的爆炸物。爆炸造成两人当场死亡,15人受伤,并致财产损失10多万元。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王海剑在犯罪过程中有正常思维能力,有明显自我保护能力,在审讯过程中,回答问题清晰、思维敏捷,且家人没能提供其具有精神病史的合法证据,王伟、王安安虽退出了犯罪,但未采取手段制止犯罪发生,三上诉人上诉理由及其辩护人辩护意见均不能成立。



来源: 人民网-人民日报
责任编辑: 孟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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